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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申请条件、对象和事项范围 

降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门槛(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014年09月24日04: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意见》最核心的内容,是放宽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时的经济困难条件规定,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首先,这是弘扬党和军队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防和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工作的政治要求和官兵期待越来越高,从国家层面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军人军属受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部队高度集中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这是国家责任的体现。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军属。第三,这是全社会对军事职业的尊重和关心。军事职业风险高、责任重,尤其是一线作战部队以及守卫边疆哨所、驻扎高山海岛的基层连队,大多条件比较艰苦,单靠官兵个人很难解决其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 

  具体来说,《意见》从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对象和事项范围等方面对军人军属实行优待。一是扩大了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对象范围。除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外,考虑到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作出了特殊奉献,应给予优待照顾,《意见》将这部分军人及军属纳入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对象范围。二是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意见》将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常见多发的4类案件,比如请求给予优抚待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都列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三是明确了参照军人条件执行的人员范围。《意见》规定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享受相应待遇。

  据介绍,我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建立于2001年9月,司法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军人军属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从受理、审查、指派到承办案件等各个环节予以优惠。为便利军人军属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依托部队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900多个。仅去年一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军队法律服务组织就解答军人军属法律咨询15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24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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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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