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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有关优待政策(摘要)

2016年06月14日08:07 |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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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有关优待政策(摘要)

  1、对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在执行同类毕(结)业学员首次确定职务、军衔等级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2、对主动申请且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立功等奖励。

  3、在国家和军队明确的驻艰苦边远地区或高山海岛部队服役的军队干部,按照不同类别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

  4、在国家和军队现行政策明确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海岛工作累计满5年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仍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

  5、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5年的,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合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

  此外,在干部转业安置、家属随军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也有一系列优待政策。当前,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优待政策正在修订完善,有些新政策正在加紧拟制。届时,将有一整套内容完备、要素齐全、优势明显的政策制度体系,为干部在作战部队和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建功立业提供支持保障。

  (相关政策详情见中国军网和“军报记者”“军校资讯”微信公众号)

(责编:黄子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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