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广梅:南海仲裁的荒谬裁决让法律蒙羞
7月12日注定将是个被历史记载的日子,这天下午一个搅动南海局势愈演愈烈的裁决公布于世。一天之后,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系统阐述了中国政府在中菲南海争议和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政策,再次强调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应该说《白皮书》对所谓的裁决给予了有力的回应。
笔者之前预计这会是个无耻的裁决,但却没想到如此无耻;仲裁员们会有失公允,但却没想到这样毫无遮拦。笔者眼中看到的是一个因失去专业水准和理性而变得丧心病狂的“泼妇”团队。这倒也应验了原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的一句预言:“裁决不过是一张废纸”。然笔者虽然知道本案因没有管辖权而使裁决无效,但仍忍不住心中的错愕与愤怒,摘要分析裁决的荒谬可笑和对国际法治及地区安全稳定的破坏。
首先,仲裁庭越权否定了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所有岛礁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可能性。太平岛是南沙最大的岛。按照马英九新近说法,至今已有包括他在内的150余位台方官员、海内外学者及多家媒体,登岛见证了岛上“淡水充裕、农产丰富、生活机能完整”的现实情境,确凿无疑地证明太平岛具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规定的“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岛屿的特征,应该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此,国际社会已有430篇文章予以印证。
然而,令人瞠目的是,仲裁庭竟毫无顾忌地对这个连国际司法机构都十分谨慎下结论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界定:在自然状态下,“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是指能满足“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就此,太平岛被判定为礁而不是岛。这意味着,若按此标准,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因此失去岛屿的专属经济区。为此,不知道又会引起多少新的海洋纠纷。
不仅如此,仲裁庭还超出菲律宾诉求,越权裁决南沙全部岛礁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南沙作为整体也不能主张海域权益等。对低潮高地是否享有主权这个国际社会至今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仲裁庭也敢妄下结论,指出低潮高地不能派生任何海域权利,由此得出了美济礁、仁爱礁是菲律宾大陆架组成部分,中方在此建岛“侵犯”了菲律宾海洋权益的结论。
其次,仲裁庭否定了中国在九段线内管辖海域的历史性渔权,却肯定了菲国在中方黄岩岛主权水域的历史性渔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渔业等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一是中国对该海域或资源没有行使过排他性控制权;二是公约已经对海域的资源分配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所以没有将资源类历史性权利纳入规定。但又自相矛盾地裁定: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实际在中方的内水和领海)有传统捕鱼权,中方无权限制菲国,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于是,这不仅错误地将具有优先权特性的历史性权利等同于具有排他权性特性的历史性所有权,还就是否拥有历史性渔权这个同类问题,对中菲适用了两个截然相反的标准,偏袒菲国之意跃然纸上。
再次,仲裁庭否定了中方《立场文件》的根本,却采信了“非军事化”的说法。仲裁庭在初步裁决中对中国《立场文件》的主张,如中菲案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菲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排除该案的强制管辖等,做了全盘否定。7.12裁决延续了初步裁决荒谬可笑的风格,全盘否定了中方南海权利主张,包括裁定九段线无效、南沙所有岛屿只能是岩礁,统统没有专属经济区等。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仲裁庭指出:按照规定,如果中方扩建美济礁的行为被判定为军事活动,那么,仲裁庭对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的菲律宾相关诉求将没有管辖权,但鉴于中方多次强调扩建岛礁行为不属于“军事化”,因此,仲裁庭只好采纳中方这一说法,判定对菲律宾提及的相关诉求具有管辖权。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要问,前段时间相关国家不是执意指责中国在南海搞军事化吗,这些国家又有哪一个愿意接受中国在南海没有 “军事化”的说法,难道仲裁庭也染上了某国的毛病,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吗?
上述只是粗略挑出的几个谬误,但这些也足以做实了裁决是“一张废纸”,仲裁是“一场闹剧”的定论。no zuo,no die,仲裁庭不负责任的乱作为,损害的不仅是中国的利益、海洋法公约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国际法治及地区安全的稳定性。一个本应是辅助解决争端的手段,却因为自身的不检点,成了某些国家或者推行战略目标,维护地区霸权,或者巩固非法既得利益的帮凶,到头来也只能落得个被钉上历史耻辱柱的下场。
正如《白皮书》所说,中国用和平谈判解决了与12个陆上邻国边界划定问题。南海地区的争端迟早要解决,中国坚持采用和平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不仅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协商解决矛盾这一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更是因为协商解决是目前为止《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所提倡,并且在实践中最为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实践证明,只要争议双方秉承善意和诚意,最终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满意答案。 (作者是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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