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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立法:禁非立是 循序渐进

2018年10月13日09:21 |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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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共11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民融合发展法》位于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欣喜之余,颇多感慨。军民融合立法,怎样实现“突出重点与提高质量相统一”?

  军民融合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一个重点,其中综合性立法和重点领域立法又是军民融合立法的重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领域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点,也是衡量军民融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面对科技创新领域融不起来、深不下去等问题,立法上怎么办?无他,向改革要出路,以机制和政策制度改革为抓手,加大法治建设力度,重视国防科技促进法、装备采购供应法、军品价格管理法等法律的研究论证立项工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尽快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军民融合立法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提高军民融合立法质量,首先务必把握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度,严格遵循法治统一原则。统计显示,我国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律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数量已达4000余件,有待通过清理规范,朝着“实用管用、内容规范、军民皆宜”目标优化。其次,还要把握好立法资源配置多与少的度。军民融合立法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协调性强,应当适当增加国家法律的数量,改变让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唱主角、拿大顶的现状。再次,把握好立法步伐快与慢的度。现有条件下,立法不能不顾一切一哄而上,片面追求“立法包打一切”,而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规律和特点,对每一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按照立法程序和需求,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相协调。

  古人云:“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军民融合务必做到依法立法,高度关注当前军民融合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中是否存在与宪法和法律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以保障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真正实现良法善治的大目标。(张建田)

(责编:芈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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