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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次审议大会举行,禁化武组织技秘处追责权成争议焦点——

西方国家的虚伪短视之举

2018年11月28日08:46 |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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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涉化学武器国际热点问题频发,叙利亚化武、马来西亚机场事件以及俄前特工在英中毒事件持续发酵,化武使用追责成为国际关注议题。各方围绕化武使用追责问题的较量不断升级。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次审议大会于11月21日至30日在荷兰海牙举行。西方国家不惜歪曲甚至直接违反《公约》规定,强行通过赋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确认叙利亚化武使用责任方职权的决定,充分暴露其对国际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在此次大会成为争议焦点。这种短视行为可能损害甚至削弱整个国际军控体系。

化武使用追责问题的关键在于授权

自2013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始终高度关注叙利亚化武事件,并在2015年授权设立禁化武组织-联合国联合调查机制。2017年10月,联合调查机制得出结论,认为叙政府军当年4月使用化武。各方对禁化武组织-联合国联合调查机制的调查方式方法存在不同看法,由于存在未赴现场调查、有选择地采信二手信息、证据链极不完整等问题,调查机制得出的结论自然得不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西方国家在安理会没能实现对叙化武事件的定性和追责,转而把追责权移交到禁化武组织。今年6月,《公约》缔约国特别会议表决通过英国提案,赋予禁化武组织技秘处确认叙利亚化武使用责任方的职权,引发激烈争议。目前正在进行的《公约》第四次审议大会上,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包括中国、俄罗斯在内的许多国家认为,应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针对叙化武事件,完全可以按照《公约》的规定,利用现有机制开展调查,没有必要另行建立新的机制。而西方国家罔顾上述事实,打着反对使用化武的幌子,将化武使用追责权赋予禁化武组织技秘处,就是为了便于政治操纵,左右调查的结论。这一做法在政治上是虚伪、短视、拙劣的,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化武使用追责问题应严格遵循《公约》规定

化武使用追责的重要判断必须由主权国家作出。《公约》对有关指称使用化武的核查有着明确规定,即核查必须由缔约国组成的执理会进行明确授权,是否发生违约也应由执理会作出判定。技术秘书处的职权仅限于严格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开展事实性调查。事实上,由国际职员组成的技术部门无权作出政治性判断,这是众多国际军控条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实现干预叙利亚局势、干预中东局势的目的,西方国家强行通过授权技秘处追责的决定,直接违反了《公约》相关规定,是对国际规则的肆意践踏,严重削弱了《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将对国际军控条约体系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化武使用追责问题应全力争取协商一致

西方国家强行推动表决的做法也深受诟病。诚然,《公约》允许投票表决,但更推崇协商一致,并有明确规定。禁化武组织议事规则规定:“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化武使用追责问题,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兹事体大。搞政治对抗,操纵投票,完全背离多边主义的精神,只会破坏《公约》缔约国的团结,把局面越搞越乱,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从程序角度看,西方国家在今年6月仓促提出追责提案,推动各方表决,虽然在短期获得了通过决定所需的最低票数,但没有展示出寻求协商一致的意愿,更没有采取争取协商一致的行动,绝大多数国家对此深表反感。

去年是《公约》生效20周年,也是禁化武组织成立20周年。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是消除化学武器威胁、维护全球战略安全的重要基石,其职能和权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作为公约履约机构,禁化武组织20余年来在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方面的卓越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其维护公约的职责只能恪守、不能越位。

中国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愿与禁化武组织和所有缔约国一道,携手并进,继续推进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进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无化武世界”的美好愿景而不懈努力。(孔君)

(责编:赵苑旨(实习生)、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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