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發布《軍隊信訪工作規定》
中央軍委日前發布《軍隊信訪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堅決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軍隊信訪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系統總結近年來軍隊各級開展信訪工作形成的成果經驗,對新體制新編制下軍隊信訪工作進行體系設計和系統規范。
《規定》共7章37條,堅持守正與創新相統一、規范性與操作性相結合,注重加強政治統領,明確軍隊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原則要求﹔注重聚力齊抓共管,規范軍隊信訪工作的職責界面和運行機制﹔注重突出實用管用,優化軍隊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注重強化責任擔當,構建軍隊信訪工作監督問責體系。《規定》的頒布施行,對於服務軍隊改革建設發展,維護官兵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大局穩定和部隊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軍隊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軍隊信訪工作,保持軍隊機關、單位與官兵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軍隊政治工作條例》、《信訪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各級機關、單位處理信訪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工作。
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紀檢監察等渠道解決的信訪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 軍隊信訪工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是軍隊機關、單位接受官兵和人民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軍隊信訪工作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服務備戰打仗,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與教育疏導相結合,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
第五條 在中央軍委統一領導下,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軍信訪工作,軍委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團級以上單位黨委領導本單位信訪工作,政治工作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信訪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政治工作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信訪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涉及本單位的信訪突出問題。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按照規定參加所在行政區域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涉軍信訪事項。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團級以上單位黨委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信訪工作重要事項,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治工作部門應當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業務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信訪工作業務部門)。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加強信訪工作研究,為黨委提供決策參考﹔
(五)協調本級機關其他業務部門和指導下級做好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有關領導和政治工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以外的其他業務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
第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涉及本單位的信訪事項和有關矛盾糾紛。
第九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及時閱辦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包案化解信訪突出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人可以採取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提出信訪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公布網絡信訪渠道、信訪工作業務部門通信地址和聯系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信訪事項處理情況查詢方式等事項,為信訪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信訪人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載明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採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提出信訪事項,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的接待場所提出。
軍隊人員不得採用多人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其他信訪人採用多人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軍事管理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軍隊機關、單位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軍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散發、張貼信訪材料,涂寫、張貼、懸挂標語口號,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散播涉軍信訪信息,抹黑、詆毀軍隊或者軍隊人員形象﹔
(七)泄露軍事秘密、侵犯他人隱私﹔
(八)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損害軍事利益、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於本級職責范圍的,直接轉送有權辦理的機關業務部門﹔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請本級黨委或者主要領導決定﹔
(二)對屬於下級職責范圍的,逐級轉送有權辦理的下級信訪工作業務部門﹔
(三)對不屬於本級和下級職責范圍的,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必要時向有關機關、單位通報情況。
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可以要求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在指定期限內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業務部門以外的其他業務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十六條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受理情況﹔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辦理渠道和程序﹔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退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對受理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指定受理。
應當受理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合並、轉隸、撤銷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機關、單位受理﹔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機關、單位難以確定的,由其上一級機關、單位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有關機關、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軍隊機關、單位對可能影響部隊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必要時可以通報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防止產生、擴大不良影響。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條 軍隊機關、單位應當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辦理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官兵和人民群眾合法合理訴求。
軍隊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軍隊機關、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進行核實調查。
第二十二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証﹔對有利於改進工作、促進部隊建設和發展的,應當予以採納並及時向信訪人反饋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軍隊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和反饋﹔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控告材料以及有關情況告知被檢舉、控告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在調查核實后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可以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按照規定進行調解,或者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協助當事人制作調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等渠道解決的,及時轉相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其他信訪事項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對辦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查。
復查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核。
復核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有關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條 軍隊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地方有關機關、單位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協調有關政法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對信訪事項已經終結的信訪人,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做好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戰時,有關機關、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時效。
對可能影響作戰行動的重要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影響作戰行動、但涉及任務部隊的信訪事項,經上級機關、單位批准后可以延期辦理,並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不能延期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信訪事項,任務部隊不具備辦理條件的,上級機關、單位可以直接辦理。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為開展信訪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結合實際設立信訪接待場所,做好信訪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推動信訪工作信息化手段運用,加強信訪工作隊伍建設﹔可以根據需要,吸納軍隊或者地方法律服務、心理服務等專業力量參與信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進行督導督查,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妥善解決。
對久拖不決、官兵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信訪突出問題和特殊疑難信訪問題,應當列入重點督查范圍挂賬督辦。
第三十二條 各級信訪工作業務部門發現未按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以及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對因信訪工作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工作業務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採納情況。
第三十三條 軍隊機關、單位和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三十四條 軍隊機關、單位和人員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事項的﹔
(二)對屬於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四)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軍隊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對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五)對可能影響部隊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六)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損害軍民關系、官兵關系的﹔
(七)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告知被檢舉、揭發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的﹔
(八)打擊報復信訪人的﹔
(九)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包括軍隊人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干部、軍隊職工等人員。
地方機關、單位和人員向軍隊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按照規定應當由軍隊處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經中央軍委批准,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發布的《軍隊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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