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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5年02月09日10:05 | 來源:中國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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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保密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聯合印發《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制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研究制定《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動網絡空間法治化的重要舉措,對於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治理互聯網虛假軍事信息、泄露軍事秘密等問題,清朗涉軍網絡輿論環境,匯聚強軍興軍意志力量,為實現建軍一百年奮斗目標營造良好網絡輿論氛圍,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問:制定《辦法》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答:起草制定過程中,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學習領會習近平強軍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明確《辦法》主題立意、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二是堅持鮮明導向。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通過完善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相關規范,引導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自覺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三是加強法規銜接。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銜接,對相關制度予以細化和明確,為開辦軍事網站平台、網站平台軍事欄目和軍事賬號提供規范指引。四是注重解決問題。針對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特別是軍事網站平台、網站平台軍事欄目和軍事賬號開辦和監管等實際問題,注重體系設計、標本兼治,從源頭上規范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秩序。

問:《辦法》對開辦軍事網站平台、網站平台軍事欄目等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第五條明確,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開辦軍事網站平台、網站平台軍事欄目、軍事賬號等,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許可或者履行相關備案手續。《辦法》第六條提出,鼓勵和支持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設立或者明確負責軍事信息服務的編輯機構,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這樣規定,既充分尊重現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許可和備案管理規定,避免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又從編輯機構和專業人員配備方面,為軍事網站平台、網站平台軍事欄目、軍事賬號開辦和運維提供規范指引,有利於促進互聯網軍事媒體健康發展。

問:依據《辦法》,哪些賬號可以認定為軍事賬號?

答:《辦法》明確,軍事賬號主要是指在各類互聯網傳播平台注冊或者變更為軍事類別、以傳播軍事信息為主的網絡賬號。《辦法》第七條明確網站平台為用戶開通軍事賬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驗,並細化了軍事賬號認定條件,軍隊單位、兵役工作有關部門、國防教育機構、軍地新聞媒體,以及具備相應規模軍事編輯、內容審核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在網站平台開辦的以傳播軍事信息為主的賬號,可以由網站平台認定為軍事賬號。

問:《辦法》對軍事賬號核驗報送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第八條明確,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與申請開辦軍事賬號的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通過身份認証、賬號分類等方式標注軍事賬號屬性,核驗其真實身份信息,告知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的相關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軍事賬號核驗通過后,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賬號信息頁面加注專門標識,屬於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展示其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互聯網協議地址歸屬地等信息,並於30日內將賬號有關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送所在地網信部門和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涉及國防科技工業的,同時報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問:《辦法》對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明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圍繞規范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秩序,《辦法》重點從3個方面對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作出規范。一是鼓勵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習近平強軍思想,宣傳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部署,弘揚人民軍隊性質宗旨、光輝歷史、優良傳統和作風等正能量信息。二是互聯網軍事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詆毀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散布“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歪曲、丑化、篡改、褻瀆、否定人民軍隊歷史、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等違法和不良信息。三是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及軍事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軍事秘密、國防科技工業秘密或者未公開的信息,同時細化明確了有關涉密信息內容,並對防范數據匯聚、關聯可能引發的泄露軍事秘密風險作出明確。

此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分別對軍隊人員、預備役人員等信息保護,使用涉軍屬性以及新技術新應用傳播軍事信息禁止性規定,轉載軍事新聞信息等,作出了具體規范。

問:《辦法》對建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建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下一步,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保密局,以及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等軍地部門,聯動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與轄區內駐軍單位、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互聯網軍事信息傳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責編:黃瑾、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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