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印发《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8日起施行。
《规定》共六章五十三条,明确了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购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军队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置、进口、转让、转移使用、野外示踪试验和退役报废等活动的审批备案程序进行了规范。
《规定》还明确了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使用管理单位和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为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总后勤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管职责的军地衔接、军地协调协作等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已取得地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须换领军队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并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刘萍 范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