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郭金超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该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条。其中,反间谍法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
该法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该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该法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另外,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据知,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