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决非违规者的护身符

刘 荣

2015年04月12日04:25  来源:中国军网
 
原标题:“集体决策”决非违规者的护身符

  近年来,各地查处披露的贪腐案件中,“窝案”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挖出一个,牵出一串”的案情令人触目惊心。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法违规者把“集体决策”和“法不责众”当成了护身符。

  《党章》《党委工作条例》等党纪军规确立了“十六字”原则等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但从出问题的单位看,有的干部私心杂念作祟,导致落实走样。比如,有的认为“法不责众”,组织集体决定,板子打不到个人;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大家都一样,不会拿我怎么着;有的观望犹豫,屈服于“出头的钉子挨敲打”的群体压力;有的明哲保身,存有“不分管不熟悉,说错话伤感情”的现实顾虑。

  在这些复杂的心态下,出现了人人划桨却无人把舵、任由决策之船随波逐流的现象。更有甚者,假“集体研究”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企图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甚至出现集体怠工、集体失误、集体腐败等不良现象。

  “集体决策”就能免责,“组织行为”就难追责——这些都是由于不知法、不守法而导致的错误心理和法律认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数并不是衡量党纪国法制裁与否的依据,《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若众犯法,法亦责众”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谓扼住了所谓“集体决定”的命门。

  要消除假借“集体研究”名义谋取私利现象,除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教育以外,还必须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集体决策”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权力集中在集体,优势凝聚于集体,责任承载于集体中的每个人。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法治思维和责任意识,以“集体决定我有责,集体失误‘一锅端’”的清醒认识,克服消极心理,敢于进言谋事,为决策提供多维视角和有益信息。

  业有责乃远,法严人思进。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还应健全决策问责机制,按照权责对应、过责相当原则,厘清责任主体,规范问责程序,在提议、决策、落实等环节细化问责内容和标准,将决策责任细化到具体人身上,形成人人关心决策、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提高“集体决策”的水平和效率,推动部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升。

  (作者单位:济南军区军事法院)

(来源: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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