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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解答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6】

2014年11月07日14:34    来源:中国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民政部总参谋部解答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01.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目前是10万元/人)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102.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103.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04.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105.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106.2014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抚恤待遇,2014年新调整的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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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茸、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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