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对法律要“心有所畏”

李志刚

2015年05月13日06:07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领导干部对法律要“心有所畏”

清正廉明

  习主席告诫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在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心有所畏”,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保持对法律“心有所畏”,首先要尊崇法律。这里的“畏”,是指一种敬畏。“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也是一支现代化军队的重要标志。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养,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习主席在今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一表述把“尊法”提到首位,寓意深刻。只有先尊崇法律,才能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尊法以诚,法治才能成为一种信仰、一种价值,一种习惯,法律才能深深地铭刻在领导干部心中。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贪腐犯罪道路,除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特点——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一些贪官东窗事发、深陷囹圄之后,常常在悔过书中把自己“不懂法律”作为开脱的借口,其实,他们并非一点不懂法律,而是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领导干部能否自觉做到敬畏法律,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形成、法治实践的成效。常怀敬畏法律之心,才会时刻有一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自觉把党纪国法当作红线,不敢逾越;当作底线,不敢触碰。

  保持对法律“心有所畏”,需要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法律是行使公权力的保障,也是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无论你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应该成为每一位领导干部的信条。对领导干部来说,守法守纪,按法律和规矩办事,既是一项政治要求,也是防止自己犯错误、加强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信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习惯于严人不严己、严疏不严亲、严下不严上,习惯于“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甚至以“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法规制度。依法治军,最需要管住的是权力,最难管住的也是权力。领导干部要切实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必须破除顽固的“人治思维”,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观念,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时时事事处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保持对法律“心有所畏”,并不是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为官不为,而是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纪的敬畏转换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军队建设内外环境的新变化和艰巨繁重的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显得更为重要紧迫。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素质,不仅事关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质量和水平,而且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至为重要。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形势,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坚定法治信仰,把遵规守法作为行事用权准则,做到搞建设、做工作、办事情,坚持事前依据法律法规“对对表”,事中依据法律法规“把把脉”,事后依据法律法规“查查账”,把依法办事渗透到部队建设的各领域,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图:顾中奇刻

  (作者单位:武警云南总队)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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