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军事

美日舰机近距离侦察我军演习 不过分接近又显示存在

2016年05月26日08:29 |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小字号
原标题:如何反制日美舰机视距窥探?让越线者付出代价

 近日有媒体披露,中国海军南海舰队22日至23日在西太平洋海域进行演练期间,两艘美日驱逐舰持续尾随。人们或许会问,对于这种视距内的窥探,中方没有办法反制吗?专家认为,目前的国际法没有禁止公海上的这种行为,但有一条大致界限。是否采取行动,如何采取行动,依照国际法以及双边规定来执行。另外,也要善于利用外交和舆论手段,对外方越线行为施压。

海上盯梢违不违法?

中国军网发布的相关照片显示,综合补给舰洪湖舰当时正在为两艘导弹驱逐舰进行海上油料补给。而上述照片左后方有两个黑点即为“如影相随的两艘美日驱逐舰”。从图上大略判断,美日军舰距离我舰应该在十公里的视距范围内。那么,在这个范围内侦察别国的海上训练和演习算不算违规、违法?

目前,中美间关于舰机海上遭遇需要遵守和参照的法规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西太平洋海军论坛制订并通过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国防部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其中,《备忘录》明确规定:“双方军用舰艇确定安全距离的依据主要考虑《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的相关条款和当时海上特殊情势。”而且“双方军用舰艇在特定情况下协商的安全距离,仅适用当时情势,不应作为其他情况确定安全距离的依据。”而目前的国际法和双边准则,未对这种安全距离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舰机可以闯入另一方的演习区域内肆意妄为。《备忘录》中就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当有关活动,如军事演习、实弹射击等或将影响到附近军用舰艇和航空器的安全时,现场兵力应当向警告区附近活动的军用舰艇和军用航空器及时发出危险警告。如有操纵安全关切,在该区域内或附近的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应当进行及时、积极沟通、协调行动,确保安全。”还规定:“一方的军用舰艇和军用航空器不应妨碍警告区内划设方进行的有关活动,但军用舰艇和军用航空器享有国际法赋予的航行飞越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用途。”简而言之,在演习区附近监视一方不能妨碍实施演习一方的活动,而后者也不能妨碍前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当然,上述规定的前提是在公海而非一国的领海。如果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军用舰艇虽然具有自由通过的权利,这种权利“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对中国舰艇盯梢,至少属于打擦边球。

近距离侦察演习不罕见

其实,在公海,这种近距离侦察并不罕见。除了美国等西方国家舰艇频繁对俄中舰艇实施侦察外,别国也能对美国在国际海域进行的演习演练进行正常的侦察、监视。美国通常也不会采取过激行为。

中国军事专家李杰2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目前美日舰机盯我们的捎,仿佛已成惯例,只要我方舰机一出第一岛链,他们就会尾随,一般是在目视距离之内,也就是保持着几公里到十几公里的距离。李杰认为,美日就是希望既不过分接近,又显示自己的存在,同时让对手时刻惦记着“我就在你身后”,让你的海上行动无法畅快展开。

但在实施侦察时,各方大多会遵守国际法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议。例如,在沟通时表明身份和意图,并且“不使用不文明语言或不友好肢体动作”;在舰机遭遇过程中,不能使用火炮、导弹、火控雷达、鱼雷发射管或其他武器瞄准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或进行模拟攻击;不能向对方军用舰艇或航空器发射曳光弹、武器或其他物体,海难情形除外;不能照射对方军用舰艇舰桥或军用航空器座舱;不能以可能伤害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上的人员,或损害其装备的方式使用激光设备;不能对相遇舰艇进行模拟攻击,或在其附近进行特技飞行等。

另外,编队比单艘舰艇享有更大权利,因为前者的机动相对复杂。中美《备忘录》就规定“单艘军用舰艇与舰艇编队或护航船队海上相遇,应当不妨碍编队或护航船队航行,及早采取措施为编队或护航船队让清航路,不穿越舰艇编队或护航船队。编队或护航船队中的舰艇与单艘军用舰艇有碰撞危险时,应当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避碰行动。”而一旦一方涉嫌违反相关准则,通常做法是外交抗议,而非扩大冲突。前段时间俄罗斯苏-24攻击机超低空“掠过”美舰,而且“有图有真相”,美国也只能抗议了事。

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拥有实力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军事专家25日对《环球时报》表示,总体上看,在中美海空遭遇过程中,中方更为克制,美方则更为激进。理论上美方行动违规的可能更大。因此,中方要充分利外交手段和舆论力量,向美方施加压力。

该专家表示,美方隔三差五指责中方拦截不专业,但事实证明要么是无中生有,要么就是恶人先告状。但中方却较少有图有真相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和公开抗议两军海空遭遇过程中的美方违规行为,中方今后应该主动出击,这样才可以把压力直接施加给对方肇事者。

美方曾指责2013年12月美国巡洋舰“考彭斯”号在侦察中国航母辽宁舰编队时遭一艘登陆舰艇截停。事后有关专家披露,事实是美方舰艇首先穿越我航行编队,违反了单艘军用舰艇“不穿越舰艇编队或护航船队”的基本航行准则。而后来“考彭斯”号的舰长等主官遭解职,不排除与其违规穿越有关。最近国内媒体报道兰州舰女士官的事迹中描述:“对方舰艇要么借助路过的商船做掩护,要么抛出一些假目标信号,企图造成我方雷达的误判。”这可能意味着干扰我导航雷达,已经涉嫌违反“其他可能威胁到对方军用舰艇的行为”。针对这样的事件,中方一定要通过外交和舆论途径提出抗议和批评,将压力直接传导到肇事的具体人员身上,迫使有关人员在以后的行动中投鼠忌器。在这方面,需要外宣与军事部门通力合作,而且当事的军事指挥员责无旁贷,因为他们了解第一手情况,又掌握政策。

当然,讲法律的前提是有足够实力和运用这种实力的决心。没有实力和决心别人就不会跟你讲法律,而会直接违反规定和法律。“银河号”事件、南海撞机事件都是如此。如今,中国海军实力强大了,也就具备了在法律和舆论层面斗争的基础。

(责编:黄子娟、闫嘉琪)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