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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国防义务吗?【3】

 
2016年11月30日08:41 | 来源: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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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国防义务吗?

  共铸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

  ■河南省人防办秘书处主任科员 申自然 林晓冰

  《人民防空法》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防护重点、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防空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概括起来说,主要阐述了两个重要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防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第二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主要包括参加人防建设,负担人防经费,执行人防勤务,保护人防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防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与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是一项“地下的义务”——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无论是开发商承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商店、旅馆,还是有关单位建设的教学楼、办公楼、医院等,都必须依此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绝不能漏建、少建或者随意不建。《人民防空法》还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除了“地下的义务”,单位和个人还要履行“空中的义务”,就是支持配合一般建在楼顶的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工作。

  此外,对于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一些部门还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公民个人也要根据需要参加群众防空组织。

  《人民防空法》颁布近20年来,各地出台了大批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国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等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建成的大量人防工程,不仅有效起到了备战止战作用,而且积极服务群众的生产生活,做到了应战有备、平时有用。

  但是长期的和平环境,使大家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有所淡化。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防空法》实施的头3年多时间里,全国各地查处的损毁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种违法案件就达到900多起,追缴补偿费、赔偿费达1.6亿多元。少数单位、个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不够,比如,有些开发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者建成后不维修、不保养;又比如,不少人对人防知识不了解、防护技能不掌握等,2016年国家人防办在某市组织的一次人防知识问卷调查中,受调查者对属于基本人防知识的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防空袭警报声响的辨识正确率仅有30%。

  试想,假如大家都不自觉履行人防义务,该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建、该维护的工程没有维护、该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没有防护,那么一旦空袭突然降临,就会造成防空工程不管用,大批群众无处藏,水停、电断、交通混乱,城市瘫痪,甚至影响战争进程和结局,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

  抗日战争期间,日军仅针对重庆的轰炸就造成近3万余市民死伤,其中对较场口大隧道的轰炸中数千人因窒息、相互践踏死亡,成为二战时期间接死于轰炸人数最多的一次惨案。这样的悲剧曾经发生,这样的悲剧绝不能重演!

  为了不让悲剧重演,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宁可百年无战事,不可一日无人防”的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人防法规定,自觉抵制违反人防法的行为,做一名人防义务的履行者、人防建设的参与者、人防事业的关心者、人防法律落实的监督者,共同把人防这座地下长城建得更加牢不可破,把人防这个护民之盾铸得更加坚不可摧!

(责编:黄子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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