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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国防义务吗?【4】

 
2016年11月30日08:41 | 来源: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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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国防义务吗?

  悉心保护每一处军事设施

  ■河北省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办公室主任 邱 涛

  《军事设施保护法》于1990年首次颁布,2014年8月经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修改施行。

  该法的许多具体规定与单位和个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比如,作战工程通常向外200米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组织城市扩容、规划交通等时应严格掌握;在军用机场净空附近修建高大建筑时,需报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批限高,且严禁在净空区组织“低、慢、小”目标飞行;军用地下输油管道两侧50米的地面禁止修建建筑物,等等。

  当前妨碍军事设施保护的行为不容忽视,这些行为大致分为四类。一是“无心之过”的泄密。比如在军事禁区周边高楼上看到武器装备,出于好奇随手拍摄并发到网上。二是“未奏先斩”的破坏。河北保定某地曾有一热电厂项目,没有征求驻军意见,而一旦建成将使某型雷达“致盲”,最终建设方出巨资用以迁建军事设施。三是“得寸进尺”的贪婪。某地曾建有一福彩大楼,施工方不顾空域主管部门的再三警告,建筑连续突破规定,超出限高20余米,最终对簿公堂,以拆除超高部分收场。四是“明知故犯”的恶意违法。个别不法分子在我军港、飞行基地、训练场附近秘密活动,不择手段窃取我军事情报,这类非法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仍不同程度存在。上述四类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轻则可处以10余日行政拘留,重则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加强军事设施保护,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传承国防文化的要求,单位与个人都有责任参与进来。地方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同时,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要避开经济建设热点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省军区系统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联合督导检查,合力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

(责编:黄子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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