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您好,我是廣州軍區一名普通戰士。我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選取為下士,2014年12月轉為上士。想咨詢下,我2018年12月退伍時,能否由政府安排工作?
小陳同志: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於2011年10月29日公布。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服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征集入伍(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
小陳同志,根據你來信所述,你於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且2018年12月退役時服役滿10年,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
(本報特邀顧問、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鄒 波、孫啟立)
(《解放軍報》2015年6月16日 10版)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