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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撫恤對象為六類人員

2019年12月20日06:43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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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19日訊 記者廉穎婷 記者今天從退役軍人事務部了解到,旨在規范和加強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撫恤對象為以下六類公民: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關於殘疾等級評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申請。

傷殘証件的發放種類包括以下五類:

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証》﹔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証》﹔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証》﹔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証》﹔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証》。

關於撫恤金發放,《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后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由於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發的,不再補發。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干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責編:牛鏞、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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