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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附政策解讀)

2020年01月08日17:3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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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

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各戰區、各軍兵種、軍委機關各部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處):

為進一步規范移交安置工作,明確各方權責,統一執行尺度,提升工作的嚴肅性、協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改革強軍戰略,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新形勢新任務和軍地各級反映的突出問題,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離隊報到接收

(一)嚴格報到規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証件、介紹信(集中移交的還應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報到登記。

(二)加強督促提醒。部隊應當加強退役士兵離隊和擇業觀教育,聯合駐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展政策宣講,使其知曉退役后的安置待遇、報到規定和違規須承擔的責任。部隊移交退役士兵檔案時應當一並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和部隊工作人員姓名、聯系電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通過告知書形式對臨近報到期限但仍未報到的退役士兵進行督促提醒,同時函商其家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時報到。告知書和函件應當包括報到規定、時限以及不按時報到退役士兵須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三)規范檔案交接。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檔案由軍隊各大單位兵員管理部門按規定移交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檔案,一般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內郵寄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檔案移交時,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檔案條例》有關規定,留存退役士兵檔案的數字復制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役士兵檔案后的20日內,將《退役士兵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寄回部隊師(旅)、團級單位兵員管理部門。軍地雙方要加強溝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對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協助,涉及檔案的補充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移交程序進行移交。對自主就業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擬作退檔處理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與其原部隊溝通協商,確需退檔的應當向部隊出具書面說明,並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四)認真組織接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做好退役士兵報到接收工作,須與退役士兵逐人面談了解其服役經歷等情況,並填寫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聯系電話﹔對本人情況與檔案記載明顯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與原服役部隊有遺留問題未解決的,應與相關部隊核實商議達成一致意見后按實際情況處理。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軍地溝通和退役士兵報到情況進行記錄和歸檔。

(五)做好相關服務。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協調相關部門為退役士兵提供優質服務。在退役士兵集中報到時段,通過設置專門窗口,開展“一站式”服務,方便退役士兵辦理落戶、黨(團)組織關系轉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預備役登記等手續﹔通過舉辦適應性培訓、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答疑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業形勢。

二、關於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的辦理

(一)強化組織管理。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合理擬訂安排工作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確保安置崗位質量。要健全“陽光安置”工作機制,督促接收單位落實待遇。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待安置期服務管理,教育引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遵守法律法規,珍惜榮譽機會,服從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安排,及時辦理安排工作手續。

(二)辦理分配手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單位確定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退役士兵辦理分配手續,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對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附件2),並據實填寫辦理日期,按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附件3)和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對未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出具告知書督促,同時明確其無正當理由超過告知書規定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的,將單方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方面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退役士兵前來領取辦理手續的應當允許﹔無正當理由超過15個工作日仍未領取的,作失效處理后與前期督促等材料一並歸檔,按規定作“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處理。

(三)辦理上崗手續。退役士兵應當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接收單位在退役士兵辦理上崗手續時填寫《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加蓋公章后及時回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接收單位提供的信息,對臨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出15個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再次給予督促並記錄。年度安排工作結束后,接收單位應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接收安置工作情況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原件一份(另份單位留存),並按規定退回未按時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檔案材料。

三、關於退役士兵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選擇靈活就業的申請程序和相關待遇

(一)本人書面申請。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后,允許靈活就業。上述退役士兵,應當在確認選崗前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願放棄安排工作選擇靈活就業申請表》(附件4)。申請書和申請表必須由本人簽名。

(二)部門審核辦理。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本人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並按退役士兵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發放原則上與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資金預算等原因確須延至下一年度發放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說明情況,並於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享受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關於“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認定和管理

(一)嚴守認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上述規定中“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是指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即:超過規定時間拒不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領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或雖領取介紹信但超過規定時間拒不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本著對退役士兵負責的態度,依法依規嚴格認定,切實做好報到和安排工作手續辦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嚴禁擅自擴大范圍和更改條件。需要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接收單位配合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提供協助。退役士兵認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認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明確相關待遇。原屬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被認定“視為放棄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原屬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認定“視為放棄安置待遇”或“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靈活就業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自主就業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上述退役士兵在補辦報到等手續后,可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

(三)規范工作程序。“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書面(附件5、6)告知本人,並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公開,退役士兵檔案按照當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年度安置工作結束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將“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況,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五、關於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時報到和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處理

對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時報到和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退役士兵,各有關方應當給予關心關愛,工作中加強相互協作,一人一案研究解決,溝通和處理結果作出書面記錄並歸檔。

(一)未能按時報到。退役士兵在規定的到地方報到期限內,報到前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事故的,由原部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中,離隊前由原部隊、離隊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下同)。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到地方報到的,由軍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按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二)不能辦理手續。退役士兵按規定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后,在規定的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期限前,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事故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辦理安排工作手續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單位分別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通知中各類告知書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規范細化工作流程和文書格式。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適用於施行后退出現役的士兵。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19年12月23日

《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政策解讀

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為幫助大家學習理解《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出台《通知》?

一方面,是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隨著軍隊各項改革向縱深推進,對加強軍地政策制度銜接和工作協同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我們在統籌做好頂層設計的同時加強分層對接,全力推進退役軍人事務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通知》針對當前軍地在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難點、斷點問題提出了解決意見,進一步壓實了軍地責任,增強了剛性約束,加強了業務銜接,對於提升工作的嚴肅性和協同性,健全軍地移交工作機制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是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層面圍繞退役士兵安置出台了一些法規政策,但由於部分規定比較原則,政策效果沒有充分釋放﹔有的地方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程序不嚴謹、服務不到位的問題,需要我們堅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通過規范行政行為,改進服務方式,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裡”,逐步提高服務的精細化、人性化水平。

2.《通知》對哪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規范?

按照於法周延、於兵簡便、於事規范的原則,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等法規文件精神,《通知》重點對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離隊報到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辦理,退役士兵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選擇靈活就業的申請程序和相關待遇,“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認定和管理,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時報到和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處理等5個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和規范,並統一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等6種文書式樣。

3.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退役士兵持相關証件按時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法律法規有規定,也事關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對此,《通知》結合具體工作需要,進一步細化了報到規定,明確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証件、介紹信(集中移交的還應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報到登記。

4.軍地相關部門在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離隊報到接收中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更加強調軍地協同配合,同向發力,共同做好相關工作﹔更加強調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舉措,提升服務效能。

一是在督促提醒方面,要求部隊加強退役士兵離隊和擇業觀教育,聯合駐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展政策宣講,使其知曉退役后的安置待遇、報到規定和違規須承擔的責任。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通過告知書形式對臨近報到期限但仍未報到的退役士兵進行督促提醒,同時函商其家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時報到。

二是在檔案交接方面,規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檔案由軍隊各大單位兵員管理部門按規定移交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檔案,一般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內郵寄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檔案移交時,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檔案條例》有關規定,留存退役士兵檔案的數字復制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役士兵檔案后的20日內,將《退役士兵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寄回部隊師(旅)、團級單位兵員管理部門。

三是在組織接收方面,提出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與退役士兵逐人面談了解其服役經歷等情況,並填寫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聯系電話﹔對本人情況與檔案記載明顯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與原服役部隊有遺留問題未解決的,應與相關部隊核實商議達成一致意見后按實際情況處理。

四是在做好相關服務方面,要求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協調相關部門為退役士兵提供優質服務。在退役士兵集中報到時段,通過設置專門窗口,開展“一站式”服務,方便退役士兵辦理落戶、黨(團)組織關系轉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預備役登記等手續﹔通過舉辦適應性培訓、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答疑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業形勢。

5.對退役士兵辦理安排工作手續作了哪些規范?

《通知》在強調做好組織管理的前提下,重點對辦理分配和上崗手續兩個環節進行了規范:明確對按時前來辦理分配手續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並據實填寫辦理日期,按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和退役士兵檔案材料。退役士兵應當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在退役士兵辦理上崗手續時填寫《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加蓋公章后及時回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年度安排工作結束后,接收單位應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接收安置工作情況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原件一份(另份單位留存)。同時,《通知》還對退役士兵未按時辦理分配和上崗手續的情況提出了處理意見,並要求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相關督促提醒工作。

6.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接收安置的哪些環節要加大對退役士兵的督促提醒?

《通知》主要對以下三個環節作了明確:

一是報到環節。規定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通過告知書形式對臨近報到期限但仍未報到的退役士兵進行督促提醒,同時函商其家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時報到。

二是辦理分配手續環節。規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單位確定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退役士兵辦理分配手續,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對未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出具告知書督促,同時明確其無正當理由超過告知書規定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的,將單方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

三是辦理上崗手續環節。規定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接收單位提供的信息,對臨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出15個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再次給予督促。

7.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請辦理靈活就業?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后允許靈活就業,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為增強政策的操作性,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通知》對相關申請辦理程序等作了規范。從時間選擇看,《通知》明確為“確認選崗前”,以便在給選擇靈活就業退役士兵充分考慮時間的同時兼顧保障其他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權益。若選崗結束后再選擇,容易造成安置崗位浪費,對其他按序選崗的退役士兵而言有失公允。從具體環節看,《通知》通過本人書面申請、簽訂協議書等,保障退役士兵的自願選擇權。從待遇兌現看,《通知》強調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發放原則上與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資金預算等原因確須延至下一年度發放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說明情況,並於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享受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8.“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認定管理中需要注意什麼?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據此,《通知》對“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認定和管理作了細化。具體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嚴守認定條件。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本著對退役士兵負責的態度,依法依規嚴格認定,切實做好報到和安排工作手續辦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嚴禁擅自擴大范圍和更改條件。

二是規范工作程序。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本人,並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公開。年度安置工作結束后,應當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三是其他有關事項。退役士兵認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認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在補辦報到等手續后,可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其檔案按照當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9.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時報到和辦理安排工作手續時如何處理?

退役士兵因突發重大疾病、發生事故等不能按時到地方報到或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情況,雖屬特例,但對退役士兵乃至家庭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對於此類情況,《通知》要求各有關方應當給予關心關愛,在工作中加強相互協作,一人一案進行研究解決。對於退役士兵在規定的到地方報到期限內,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原部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中,離隊前由原部隊、離隊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到地方報到的,由軍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按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對於退役士兵按規定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后,在規定的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期限前,出現上述情況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屬在規定的辦理安排工作手續期限內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單位分別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超過延期時間確實無法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申請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責編:馮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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