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保护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安危,事关人民福祉。
今年8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自1990年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新法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是什么,贯彻落实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学者。
修法基于当前严峻的保护形势
记者:国防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保障,而军事设施是巩固国防的基本条件。您怎么理解这句话?这次修法的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军事设施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巩固国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生存与发展也将失去基本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等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加强。
这次修法重在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军事设施。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对于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据了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军事设施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个人开山取石、盗铜卖铁等直接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当前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军事设施在地域、水域、空域利用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增多,新法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的?
负责人:近年来,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地域、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难度增大。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统筹兼顾军事设施保护不够,影响到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使国家安全和财产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可以说,这些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的突出矛盾,解决起来也比较棘手。
为此,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着重突出以下特点:补充完善军事设施保护内容范围,将边海防管控设施等纳入法律保护内容;细化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要求军地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充实完善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新法对法律责任条款区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进行了归类和补充。这些内容也是修法的主要亮点。
新法突出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修法把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作为首条原则,请问实际工作中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
负责人:新法明确“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从两方面把握:一方面,地方组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应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另一方面,军队有关部门在组织军事设施建设和保护时,应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记者:伴随新法正式施行,以往军事设施遭破坏的局面能否得到明显扭转?
负责人:我相信,随着新法的贯彻实施,一些规定会很快进入相关政府部门、军事机关的工作程序,以往因地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电磁环境、机场净空、舰船行动等问题,一定会得到遏制,最终形成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局面。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关键还要看新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加强领导力度和宣传教育
记者:据我所知,宣传教育一直是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办事,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负责人:我认为这个问题也反映出法律本身还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还不够明确具体、不够好用、不够管用,这是导致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法律本身很明确、很好用、很管用,大家一定会积极主动学习它使用它的。下一步,各级立法工作部门要突出法律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做到好用管用。
记者:请问在新法发布施行之后,如何解决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力度和宣传教育薄弱的问题?
负责人:日前,总参下发了关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深化立法工作。细化军地协调的具体职责、工作机制,以及“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程序标准,完善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制度,改进组织领导模式,充实成员单位,细化职责分工,健全任务部署、业务培训、督促落实、执法检查、报告通报等工作制度。比如,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派专人共同组成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建立军警民联防联管机制,对军事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三是加大落实力度。要求各大单位结合法律的宣传贯彻,针对核心要害目标安全、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设施电磁环境、水域“两区”管理、标志牌设置、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等难点问题,开展检查整治活动。
提高各级依法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您刚才提到,将在配套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程序标准等,能否介绍一下?
负责人:目前,有关部门正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将针对法律中关于建立军地协调机制的要求,明确细化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强化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使其确实发挥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将根据法律中关于经济社会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统筹兼顾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时,如何相互征求意见、协调工作,发生问题时由哪些部门、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等,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确保统筹兼顾的原则进入军地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程序,确保末端落实;将根据法律中关于“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相关规定,细化“两区两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划定方法、程序和时限,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划定工作的质量效率。
记者:1990年我国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时确定了“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保护方针,请问20多年后的今天,这一方针还适用么?新法如何贯彻这一方针?
负责人:新法继续贯彻了这一方针。新法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完善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方式,明确军地双方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能够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类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划定两区。此外,新法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将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明确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但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规定国防科技工业重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背 景
近年来,总参谋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军事设施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各地经济与军事设施“抢地盘”“占空间”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最严重的是安全保密隐患大和影响军事设施效能发挥的问题。具体如下:
目前,全国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共有4800余个,但是能够经常开展工作的并不多。没有编制、缺少专项经费、人员流动频繁等因素,导致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够好。
近年来,地方政府因担心经济建设受影响,对“两区两范围”划定态度消极,致使一些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长期不能划定,特别是水域“两区”划定率不足50%,严重影响相关保护措施落实。
以土地权属为例,由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水域权属不清,部队战略规划储备区域被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军事设施产权为例,由于部队训练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明,致使部队在遇有当地百姓采石、取土等破坏场地、影响训练的情况时,却无法据理力争。
军用无线电设施受到了较多干扰和影响:有些地区军用发信台站受到周边违章建筑蚕食,导致天线被置于民房之中,影响发信设备日常工作;有些地区在武器装备阵地周边建设超高建筑,导致武器装备作战效能降低,影响日常战备等。
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同样不容忽视。1995年以来,全军不少在用机场净空环境遭人为破坏,净空范围内超高建筑物达千余处,最严重的超高300多米;因净空原因导致了一些飞行事故,少数机场已不能保障军机正常飞行。
声 音
总参主管部门负责人马翼飞:
一方面,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运行中的军地共管制度缺少刚性规范,其执行力在利益驱动方面相对疲软,强制效应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各级单位的保护思路因循守旧,不注重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增强自身安全防护能力,难以适应军事设施保护的新特点、新要求。
海军潜艇学院教授李丹妮:
当前个别造船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在军民合用港口内违规建设码头和厂房;在港口周围,大量的海水养殖场经常挤占舰艇航道,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演习。只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以专职人员,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当前军事设施遭破坏的不良局面才能得以较快扭转。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吕彩霞:
我国曾有230余个国防用途海岛,目前106个已废弃,其中70个是无居民海岛。这些岛屿目前既没有部队驻守,地方政府也疏于管理,有的甚至被私自转包给个体商户进行旅游开发,一旦出现安全隐患,后果将不堪设想。
把军事设施保护这件事情做好,除了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外,还需要引起全民关注,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军事设施安全的合力,打牢保护军事设施的基础。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教授薛志亮:
将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消除军地分歧,化解当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之间存在的问题。这也意味着沟通渠道将会更加畅通,军地双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将会逐步形成,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一定会落到实处。
制图:苏 鹏
(来源: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