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整纲肃纪,重拳惩治腐败,一些党员干部包括一些相当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因违犯党纪国法而落马。这些落马的官员,并非“从来姓贪”,也不是“胎里就坏”。从政之初并非没有理想追求,也曾做到严于律己。但随着职务的提升、环境的变迁、权力的扩大,有的人妄自尊大、私欲膨胀,渐渐对法纪、对制度、对事业失却了敬畏之心,将“底线”抛诸脑后,最终堕入深渊、身陷囹圄。
早在春秋时期,老子便有感喟:“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唯施是畏。”所述便是敬畏之心对于言行的匡正作用。敬畏是一种“怕”,这种“怕”有别于敬而远之,也不同于畏葸不前,它唤醒的是自警自醒的意识,培育的是自控自制的能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要求,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而常存敬畏之心,恰恰是实现自律不可或缺的要素。
心存敬畏,方能谨言慎行。党员干部手中一旦掌握权力,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投机者的溜须拍马和有求者的曲意逢迎,如果丧失对群众和法纪的敬畏之心,失去忧患和危机意识,就很容易被权力带来的“微醺感”所麻痹,在不觉间越陷越深以至“酩酊大醉”。失去清醒意识,闯红灯、越红线,恣意妄为、违章犯规,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所谓“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党员领导干部只有谨守敬畏之心,善于用“怕”来约束自己,时常想想是否违法违纪,是否名不副实,是否耽于安乐,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理智态度,才能有效抵御“糖衣炮弹”,从容绕过“温柔陷阱”,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
明代学者方孝孺曾有总结:“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敬畏之心就是流经我们思想之渠的源头活水,清涤着不时落下的贪欲、邪念的泥垢。官有所畏,业有所成。无所畏只会导致用权遵章的“无所谓”,有所畏才能成就为官一任的“有所为”。常怀敬畏之心,绝不是让党员干部不敢想、不敢说、不敢为,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想之有理、说之在理、为之合理”的更高要求。每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始终做到居安思危、谨言慎行,以夙夜在公、寝食不安的心态履职尽责,自觉用法规约束言行、依法规行使职权、靠法规守住底线,才能不断公正用好手中的权力,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进而不负重托,干出实绩。(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