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6日電 褚宗偉、記者張曉祺報道: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日前聯合發布施行新修訂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這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強化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重要舉措,對於確保軍隊領導干部依法行使經濟權力,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推動軍隊作風紀律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解放軍審計署領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修訂的《規定》深入貫徹習主席和中央軍委關於加大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力度,堅持以問題導向加強審計工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著眼強化對軍隊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益,對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作了全面改進和創新。《規定》以命令形式發布,部隊必須不折不扣地遵照執行。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新修訂的《規定》拓展了監督范圍,突出了審計重點,明確軍隊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全部納入審計范圍,把經濟權力相對集中的領導干部、列入或者擬列入后備的領導干部、擬提升使用的領導干部、一年內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任職最高年限的領導干部、群眾反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作為重點審計對象,為實行先審后提、先審后離,防止“帶病”上崗、“帶病”提拔創造了有利條件。
為加大對消極腐敗現象的查處力度,新修訂的《規定》完善了審計內容,強化了審計處理。要求把領導干部在經濟權力行使、公共財物使用、公務接待以及住房、用車、公勤人員使用等方面廉潔自律情況,作為重點審計內容之一,體現了從嚴治官、不搞特權的要求。建立審計約談制度,對性質比較嚴重的問題,要約談負有相關責任的領導干部,給予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完善審計移送制度,達到立案標准或者處分條件的,要及時向檢察機關或者紀檢部門移送相關材料,不以對“事”的整改代替對“人”的問責。
記者獲悉,四總部修訂頒發《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后,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修訂頒發了《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准》,全軍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修訂頒發了《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上述3項法規制度。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