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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國防大學聯合勤務學院教授郝萬祿專訪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系列解讀

張科進
2021年07月31日08:27 | 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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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系列解讀

  記者:法律明確了軍人獲得榮譽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條件。請您幫我們解讀一下作出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郝萬祿:法律明確國家建立健全軍人榮譽體系,並對軍人獲得榮譽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條件作了規范:一是通過授予勛章、榮譽稱號和記功、嘉獎、表彰、頒發紀念章等方式,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給予功勛榮譽表彰,褒揚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獻和犧牲﹔二是軍人經軍隊單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授予的榮譽,以及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軍隊等授予的榮譽。這樣規定,為軍隊功勛榮譽表彰制度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激勵廣大官兵見任務就上、見紅旗就扛、見先進就學的榮譽意識。關於接受軍隊以外渠道授予的榮譽,主要考慮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軍人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授予榮譽的情況。近年來,我軍參加國際維和等人員接受聯合國和駐在國授予榮譽的情況也比較普遍,我國維和部隊官兵多次被授予聯合國維和部隊最高榮耀“和平榮譽勛章”,表彰他們在維護和平事業中做出的貢獻。歷史上中國人民志願軍官兵曾獲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授予的勛章、獎章等。隨著我國軍事力量走出去步伐加快,軍人接受外國和外軍授予的榮譽的情況將逐步增多。為此,本法對接受地方和外方授予的榮譽作出原則規范。

  記者:我注意到,法律明確國家和社會尊崇、銘記為國家和人民、民族犧牲的軍人,尊敬、禮遇其遺屬。請您談談這一規定體現了怎樣的導向?

  郝萬祿:為國家、人民、民族犧牲的軍人,是中華民族的脊梁,承載著一個民族的歷史記憶,國家和社會永遠不能忘記。歷史上,我黨我軍涌現出無數英雄模范人物,用生命和鮮血鑄就了共和國的基石。給予英雄烈士及其遺屬特殊尊崇、禮遇和待遇,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義務。法律明確,國家和社會尊崇、銘記為國家、人民、民族犧牲的軍人,尊敬、禮遇其遺屬﹔國家建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供公眾瞻仰,悼念緬懷英雄烈士,開展紀念和教育活動。這些規定,旨在強調尊崇、銘記是對為國家、人民、民族犧牲的軍人最好的紀念,充分體現尊崇犧牲軍人、褒揚英雄烈士的國家意志,是對軍人榮譽的極大認可和有力維護﹔同時,還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是褒揚英雄烈士、宣傳烈士事跡、弘揚烈士精神的重要紀念場所,其社會主體功能包括供公眾瞻仰、悼念緬懷英雄烈士,以及開展紀念和教育活動等,這是引領全社會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重要舉措。尊崇、銘記為國家、人民、民族犧牲的軍人,是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國家還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本法規定是對現行法規政策的凝練概括。

  記者:我注意到,俄、美等國家普遍建有軍人公墓。請您談談法律在這方面作出了怎樣的規定?

  郝萬祿:推進軍人公墓建設是構建軍人榮譽體系的重要組成。軍人公墓是專門用於安葬符合條件的已故軍人骨灰或者遺體的公共紀念設施,是已故軍人榮譽的象征,是國家、社會和人民尊崇軍人、銘記軍人的重要場所,也是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的重要陣地。建立軍人公墓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俄、美等國家普遍建有軍人公墓,並把軍人去世后入軍人公墓安葬作為對軍人的一種特殊榮譽。法律明確,國家推進軍人公墓建設﹔軍人去世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這樣規定,主要是對軍人公墓建設作出原則性規范,與退役軍人保障法關於國家推進軍人公墓建設的規定保持一致,為下步建立有關制度提供依據、留下接口﹔同時,也有利於完善軍人優撫服務體系,褒揚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犧牲奉獻,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記者:我感覺,推動形成全社會尊崇軍人的濃厚氛圍,不斷增強軍人的榮譽感、自豪感,應有一定的儀式和活動。請您談談法律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郝萬祿:是的,明確規定有關儀式和活動,確實有利於增強軍人的榮譽感、自豪感,推動形成全社會尊崇軍人的濃厚氛圍。為此,法律從三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國家建立軍人禮遇儀式制度。在公民入伍、軍人退出現役等時機,應當舉行相應儀式﹔在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安葬等場合,應當舉行悼念儀式。軍隊有關條令規定了多種重要儀式,本法明確其中3種,並用“等時機”作出原則表述,旨在從國家法律層面予以規范。入伍時舉行迎送儀式,是對入伍公民的極大鼓舞,有利於增強入伍新兵及其家庭的榮譽感和自豪感﹔舉行軍人退役儀式,是對退出現役的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的褒揚和肯定,有利於增強退役軍人的榮譽感和歸屬感﹔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是黨和人民的功臣,在安葬時舉行悼念儀式,是尊崇軍人的具體體現,對全社會崇尚軍人、禮遇軍人、緬懷英烈具有重要示范和推動作用。二是規定走訪慰問活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節日和紀念日組織開展走訪慰問軍隊單位、軍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等活動,在舉行重要慶典、紀念活動時邀請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代表參加,這也是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和成熟做法。三是規定懸挂光榮牌和送喜報,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家庭懸挂光榮牌﹔軍人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給其家庭送喜報,並組織做好宣傳工作。這些實實在在的舉措,飽含著黨和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厚愛,凝聚了全社會尊崇軍人的思想共識。我們仔細想想,對軍人職業的尊崇,其實就是從這樣一點一滴的小事開始。我相信,通過這些具體舉措,必將在全社會推動回歸“一人當兵、全家光榮”的氛圍導向,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官兵投身強軍實踐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記者: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軍人的榮譽和名譽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您解讀一下法律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郝萬祿:軍人為國犧牲奉獻,軍人的榮譽既需要大張旗鼓地宣揚,又需要堅強有力的保護。法律圍繞軍人榮譽保護問題,作出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軍人的榮譽和名譽受法律保護,這是基本規定。二是規定軍人獲得的榮譽由其終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就是說,軍人的軍銜、榮譽稱號、勛章和獎章等榮譽,是軍人的終身榮譽,國家應給予特別保護,未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銷。三是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軍人的榮譽,侮辱、誹謗軍人的名譽,不得故意毀損、玷污軍人的榮譽標識。這些規定,都是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或者易發生的一些問題而設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條款,是對民法典、國防法、刑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這是用法治守護社會良心底線、維護軍人榮譽和尊嚴的重要保証。

  記者:我注意到,這部法在立起備戰打仗導向方面有許多創新舉措。請您談一談這部法律服務軍隊戰斗力建設體現在哪些具體政策上?

  郝萬祿:這個問題很好。軍隊的職責使命就是打仗。保吸引力、保戰斗力,是制定這部法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立起對戰斗力貢獻越大、待遇保障越優的鮮明導向。法律在這方面確實有不少創新點和亮點。法律對軍人職責使命作出了總體規定,明確軍人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堅強力量,應當具備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所需的戰斗精神和能力素質,按照實戰要求始終保持戒備狀態、苦練殺敵本領,不怕犧牲、能打勝仗,堅決完成任務。在此基礎上,法律通過規定一系列政策制度,立起了三個鮮明導向:一是立起榮譽激勵服務備戰打仗的導向。法律明確軍人執行作戰任務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按照高於平時的原則享受禮遇和待遇﹔獲得功勛榮譽表彰和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的姓名和功績,按照規定載入功勛簿、榮譽冊以及地方志等史志。這樣規定,明確了因執行作戰任務而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應享受的禮遇待遇和榮譽記載的對象、內容、載體,立起“獎為戰”的鮮明導向,實現高功重獎、戰功厚待,有利於激勵軍人英勇作戰、殺敵立功,也有利於引領全社會形成崇尚英雄、褒揚戰功的濃厚氛圍。二是立起待遇保障服務備戰打仗的導向。對執行作戰任務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工作的軍人,法律明確待遇保障從優的原則。這樣規定,明確了待遇保障向擔負特殊使命、履行特殊義務官兵傾斜的4種從優情形,能夠有效激發遂行任務官兵的使命感和榮譽感,鼓勵和引導更多優秀人才向戰而行、獻身邊疆、建功立業。三是立起撫恤優待服務備戰打仗的導向。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配偶、子女,法律和有關法規明確享受高於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對烈士遺屬的撫恤、就業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給予特別優待。這些都是激勵官兵聚力練兵備戰、勇於犧牲奉獻的實際舉措,立起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服務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

  記者:談到待遇保障問題,大家普遍關注工資問題。請您解讀一下法律對軍人工資待遇制度作出了哪些原則性規定?

  郝萬祿:軍人工資待遇制度,是國家和軍隊依法給予軍人從事軍事勞動報酬的基本形式,也是軍人及其家庭賴以生存發展的主要支撐,每個人都很關注。法律重點作出了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明確國家建立相對獨立、特色鮮明、具有比較優勢的軍人工資待遇制度﹔軍官和軍士實行工資制度,義務兵實行供給制生活待遇制度﹔軍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樣規定,是國家首次從法律層面確立軍人工資待遇的基本制度,即構建相對獨立、特色鮮明、具有比較優勢的軍人工資待遇制度,體現國家和社會對軍事勞動價值的充分肯定,具有豐富的政策內涵。其中,“相對獨立”是形成在國家宏觀分配制度框架下的自主調整的軍人工資待遇決定機制,“特色鮮明”是構建體現軍事勞動與一般社會勞動區別的軍人工資待遇體系結構,“具有比較優勢”是形成具有持續競爭力吸引力的軍人工資待遇水平。這一基本制度是對軍人工資收入在整個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中的位置和層次的高度概括,對於軍人待遇保障制度建設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關於軍人工資參照對象的定位、項目結構的設置、標准水平的確定,均留待下位政策作具體明確。二是明確國家建立軍人工資待遇正常增長機制。這樣規定,旨在明確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變動和國家財力情況,合理確定軍人工資標准增長的幅度和時機,實現軍人工資有規律、有依據、有條件、有秩序地增長,確保軍人及時分享國家經濟發展成果,始終保持軍事職業待遇比較優勢。實際上,這也是對我軍長期以來工資待遇增長政策機制的科學總結,我國公務員法就明確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兵役法也規定國家建立軍人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此外,法律明確軍人工資待遇的結構、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責編:熊旭、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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