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见诸于行”一词有误
▲ 2014年6月27日9版《廉政文化培育好风气》文中,最后1段“廉政教育既入脑入心,又见诸于行”。
▲ 2014年3月2日1版《联系实际 见诸行动》文中,第2段“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见诸于行”。
以上例句中“见诸于行”应改为“见诸行动”或“见之于行动”。报刊中常见“公诸于众”“见诸于报”“付诸于行动”等短语,实际上,这些短语都有语病。“诸”作为一个文言虚词,它可以作代词与兼词。《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强调了“诸”是“之于”或“之乎”的合音。如果使用时后面再加一个“于”,就有叠床架屋、画蛇添足之嫌了。这里的“诸”可以改为“之”,或者是将“于”删掉。
92619部队 姚文斌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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