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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服从多数”

■刘振春

2014年09月05日05:16    来源:解放军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浅析“少数服从多数”

  如今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融,一些传统理论和做法受到冲击,常常让人们是非莫辨、不知所为。

  不久前,听说这样一件事:某部有一片老旧的家属区,因为公共建设征地需要,需对其进行拆迁改造,大多数住户都赞同,可也有个别住户不同意。于是有关部门的同志上门做思想工作,要求顾全大局,尊重多数人意愿。不承想,遭户主反驳说:“多数人同意并不等于少数人也要同意。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番话,把前来做思想工作的同志说得一时无言以对。那么,照此说法,拆迁改造工作只好就此中断吗?后来,该单位政委出面做工作,他说:“根据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是合理的,对每家都是公平的。如果绝大多数人能接受,极少数人若无特殊,相信也能接受。如果少数人自以为在某些方面仍不公平,那么,他应懂得这是一项公益事业,是多数人受惠的事业,在公益事业面前是要讲公德的,如果因为个别人的阻挠影响多数人的利益适时实现,那么,这对多数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简短一番话,把原本不同意的住户说得一时语塞,住房拆迁改造工作很快得以进行。

  笔者这里想说的不是拆迁改造的说服工作,要讲的是如何认识“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问题。现在确实有一些人像前面说的不愿拆迁的户主一样,你和他讲“尊重多数人意愿”,他就讲“少数人权益也要保护”;你和他讲“广大群众利益至上”,他就讲“不能搞多数人暴政”。这些与我们一直以来不曾置疑的“少数服从多数”相违背的观念,可以说是近年来悄然出现并为一些人引以为时髦的观念。这些观念对不对呢?放置于某种特定场合和背景下是有道理的,比如在一个是非混淆、价值观错位、完全不尊重个人利益的社会背景下,以非法的形式强迫少数服从多数,是不能容许的。但是,在保证了合法程序,坚持了公平公正原则、不损害个人正当利益等前提下,少数人还是应当尊重多数人意愿,不能故意刁难正确决策的实施,这是一个人在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应当保持的公德,否则,人们就无法统一意志和行动,人们期待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

  有的同志讲民主权利,少数服从多数,其实正是发扬民主和尊重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其中包含着民主讨论、酝酿、商议和决策的过程。多数和少数从来都是一个变数或相对概念,多数和少数的形成从本质上讲是民主讨论、商议的结果,在不损害少数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让少数服从多数,实质就是尊重这样的结果。现实中,有的人以“保护少数人利益”为由,故意出难题,甚至威胁刁难各方,其实质是想使个人不合理的诉求得以实现,说白了,是自私自利的观念在作祟,这是社会公德不能允许的。

  对于广大党员来说,“少数服从多数”要求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这是党内重要的组织原则。在党组织形成决议时,只要大多数同意,少数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遵照执行,不能有丝毫怨言和违背。现行党章第10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基础都是少数服从多数,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我们虽然不能把“少数服从多数”等同于民主集中制,但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没有民主集中制,也不可能有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统一部署和行动。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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