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修订颁发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全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修订颁发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受到全军普遍关注。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李清和。
问:新修订的三项法规制度在哪些方面作了改进和创新?
答:这次修订,在7个方面作了比较大的改进和创新。一是适应各方面的审计需求,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二是按照能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细化了审计权限。三是按照权力责任对等、任期审期一致的原则,突出了审计重点内容。四是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优化了审计程序。五是规范了审计评价标准,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六是加大了惩戒处理力度,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七是深化了审计结果运用,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问: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有哪些新变化?
答:按照要求,对军队单位、机关、部门所有领导干部,军队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的负责人,以及临时机构的负责人,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对象是:任现职一年以上,掌管经费物资较多、具有保障资源分配权与调节权、负责大项工程建设与大宗物资采购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列入或者拟列入后备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拟提升使用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年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任职最高年限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群众反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这样规定,审计范围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突出了审计重点。
问: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答:为进一步增强审计独立性,新修订的《规定》调整了任务分工,强化了业务领导。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审计管辖范围确定。解放军审计署负责对军区级领导干部、总部机关军级领导干部,军兵种、军区和相当等级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干部,所属单位及其机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管理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派出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其所属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对下级审计部门审计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审计。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有什么统一规定?
答:主要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法规执行、事业成效、廉洁自律5个方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一是领导干部在经费物资分配、装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立项、有偿服务、房地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中,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成效等情况。二是领导干部在计划预算执行、经费物资审批、工程招标、合同签批等经济管理中,贯彻国家和军队财经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本单位经济决策部署,执行规定权限和程序等情况。三是领导干部执行全军统一的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完善本单位本部门财经管理制度以及督促、指导、检查财经法规制度落实等情况。四是领导干部在组织保障战备训练、人才培养、后勤建设、装备科研等方面,贯彻上级和本单位规划计划、落实战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及其效果等情况。五是领导干部在经济权力行使,公共财物使用,公务接待,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等方面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问: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答:审计程序调整的内容比较多。一是调整了形成审计报告的时机,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书面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督促抓好整改,依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报告。二是增加了审计报告的复查复核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计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核。三是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上级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落实审计程序、执行评价标准、问题定性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建立了审计报告复议制度,审计部门对下一级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要进行复议,对问题定性处理、评价等次确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纠正。
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有哪些新内容?
答:这次修订的审计评价标准,突出了警示性、体现了严肃性、增强了操作性。一是重新划分了领导干部人员类型,将军队领导干部划分为单位领导干部、机关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总部机关局长和大单位机关处长、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负责人、临时机构负责人六个类型,并分别制定了审计评价标准。二是调整了责任区分,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原来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两种,调整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并分别确定了责任区分的情形,特别是明确党委会、办公会研究经济事项时,会议召集主持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三是调整了评价等次,将原来的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调整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与干部考核评价等次相一致,有利于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四是增加了评价的刚性指标,对任期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超预算办事、超标准花钱、超财力建设的,单位本级违规违纪问题数额较大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及本级发生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有一种情形则不得评价为优秀;对截留、挪用、克扣经费,擅自调整改变经费用途,超计划搞工程建设,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等违规违纪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的,有一种情形则评价为不称职。
问: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大惩戒处理力度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习主席指出,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军委首长也多次强调,审计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发现问题和督察问题的解决。这次修订,一是强化了审计移送制度,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符合党纪军纪处分条件的,要求坚决移送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调查处理。二是严格了审计处罚制度,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要下达审计决定,该退还的款项、该收缴的经费、该没收的违法所得、该中止的工程建设、该撤销的经济合同等,都要依法监督落实到位。三是建立了审计约谈制度,对违规数额或者经济损失数额较大,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重大经济活动存在管理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约谈,约谈对象未按要求整改的,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约谈对象作出处理。
问:关于下一步学习贯彻三项法规制度有什么考虑?
答:学习贯彻三项法规制度是各级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抓手。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清修订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依法决策、规范用权、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审计人员深入系统学习,熟练掌握法规制度的具体要求,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规范运行。三是加强检查督导。及时了解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明年,将组织对各大单位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第四季度集中组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考评,确保法规制度落实到位。
(来源: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