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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对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意味着什么?【5】

 
2017年03月25日16:40 | 来源: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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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PP模式对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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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到深处靠法治

■武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周健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防交通法》,是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体现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

就当前而言,包括《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专利条例》《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军事行政法规、规章,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一些差距,集中体现在系统性不足、权威性不高、全面性不够、协调性不佳、可操作性不强5个方面。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变革不可避免,步伐必须加大,跨越势在必行。习主席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建设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呼唤立足国情,着眼发展全局,建设更科学、更完善的军民融合法规体系。

埃斯库罗斯有句名言:“需要的力量是无法抗拒的。”实践证明,看一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也是如此,主要取决于需求、共识、现实、经验等4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社会实践是否存在立法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属于全国共性立法需求;二是决策层是否对此项立法达成共识;三是在既定法律体系中,该法是否不可替代,并且与相关的上位法、下位法是否能够有效衔接;四是有无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据此判断,目前我国军民融合促进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我国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迈进,诚然需要观念的融合,固然离不开感情的融合,但“融”到深处靠法治,军民深度融合发展迫切需要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就此而言,《军民融合促进法》呼之欲出。作为一部统领性法律,它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责任权限等方面,理应作出顶层设计,为发展提供宏观指引,利于建立顺畅的军民融合发展机制。

由此反观,《国防法》应当增添军民融合的符号。1997年《国防法》的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限于历史环境,仅仅规定“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强调军民结合的“十六字”方针。新形势下,国防科技工业更要明确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路子。

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弥补。当前军民融合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事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等领域缺乏法律规范,需要修订专项法律法规。就军事人才培养而言,有必要继续完善国防生培养制度;就军队保障而言,有必要制订依托地方产业进行军队保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也应制订特别法,进一步明确军地双方的主客体条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要素,并在市场准入、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重点问题上作出权威性规定。

伯克有言:“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这也启示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改、废、释”,同样十分迫切。很多涉及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与当前发展环境已经明显不适应。对过时的法规进行废止或修订;对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容进行完善,充实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条款;对相互抵触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对相互交叉的内容予以解释,尤其是强化好军地政策法规的衔接,既是公平的需要,也是实用的呼唤,只有兼具公平和实用,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可操作性。

(责编:黄子娟、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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