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軍事

用好軍隊黨內監督“利器” 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2018年01月17日08:29 | 來源:解放軍報
小字號
原標題:用好軍隊黨內監督“利器” 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 解放軍報 - 中國軍網

中央軍委近日印發《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軍隊黨內監督,規范軍隊巡視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和制度保障。日前,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就修訂印發《條例》有關情況,回答了本報記者提問。

問:請談談《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理論、實踐和制度建設不斷深化,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央兩次修訂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深化政治巡視,為巡視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當前,國防和軍隊建設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軍隊巡視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央軍委決定將2013年9月印發的《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定(試行)》修訂為《條例》。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主席重要決策指示的實際行動。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深化政治巡視”。習主席高度重視巡視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並親自決策在軍隊建立巡視制度、設置巡視機構、開展巡視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軍隊巡視工作指明了方向。通過巡視立法將黨中央、習主席關於巡視工作的重要決策指示上升為法規制度,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入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適應巡視實踐發展的現實需要。在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堅強有力領導下,巡視工作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從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到緊扣黨的“六項紀律”深化“四個著力”,再到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巡視工作理論和實踐不斷創新發展。隨著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的深入推進,備戰打仗導向更加鮮明,軍隊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巡視范圍和內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等發生了深刻變化,需要及時對原有法規制度作出修訂,以更好適應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強巡視工作實效。

三是進一步加強軍隊黨內監督的有力舉措。軍隊建立巡視制度、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取得顯著成效,巡視工作威信威力充分彰顯,為全面從嚴治黨和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修訂印發《條例》,明確巡視政治定位,深化巡視監督內容,創新巡視組織方式,規范巡視工作程序,加強巡視成果運用,有利於更好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強化軍隊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高層黨委班子、高級干部隊伍監督,嚴肅軍隊黨內政治生活,淨化軍隊黨內政治生態,推動軍隊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問:請談談《條例》的修訂過程和把握的重點。

答:習主席對《條例》修訂工作高度重視,親自部署並作出重要指示。軍委和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就貫徹落實習主席重要指示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2月,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啟動將2013年9月軍委印發的軍委巡視工作《規定》修訂為《條例》,修訂工作歷經調研論証、研究起草、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和呈報審批等過程。修訂后的《條例》共7章47條,對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進行規范,與原《規定》相比,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了軍隊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規范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調整了巡視范圍和內容,改進了巡視方式方法,完善了巡視工作程序,細化了巡視工作紀律與責任。

修訂中注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重要決策指示,認真貫徹中央巡視工作精神,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要求,確保修訂的正確方向。二是堅持軍隊實際。立足規范和指導新時代軍隊巡視工作,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決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著力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強化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三是堅持創新發展。充分吸納軍委巡視工作積累的有益經驗,著眼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新對策、作出新規定,推動軍隊巡視工作深入發展。四是堅持突出重點。對軍隊巡視工作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特別是指導思想、領導體制、機構設置、成果運用,以及建立巡察制度、開展巡察工作等,反復研究論証、充分聽取意見、廣泛凝聚共識。

問:《條例》對軍隊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進行了規范,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條例》規定,“中央軍委和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戰略支援部隊、武警部隊黨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巡視工作”,“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明確“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這樣規定,既是巡視工作堅持“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的體現,也為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指導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及其巡視機構,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重要決策指示,按照中央軍委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條例》結合軍隊實際,對巡視機構設置進行了具體規范:一是明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實施巡視工作,向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並規定了兩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的組成﹔二是明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同時履行巡視組辦事機構職能,承擔統籌、協調、保障和參加巡視組開展工作等職責﹔三是明確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經報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批准,一次巡視一授權。這些規定,使軍隊開展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問:中央強調要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請談談《條例》是如何貫徹體現的?

答:巡視是政治巡視,必須堅定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堅守價值取向。《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貫徹體現了政治巡視要求:一是在指導思想上,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著眼“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彰顯了政治和全局高度,體現了軍隊巡視工作鮮明的政治方向﹔二是在目的任務上,強調“確保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的貫徹執行,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表明巡視監督的根本職能是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確保政令軍令暢通和部隊有效履行使命任務,體現了軍隊巡視工作鮮明的政治定位﹔三是在巡視對象上,突出被巡視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這個“關鍵少數”,明確軍隊黨內監督首先從高層黨委班子和高級干部隊伍抓起,堅持以上率下、嚴下先嚴上,體現了軍隊巡視工作鮮明的政治導向﹔四是在監督內容上,重點對巡視對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軍委十項規定精神,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體現了軍隊巡視工作鮮明的政治內涵﹔五是在成果運用上,強調發現問題要提升政治站位、巡視報告要突出政治高度、反饋移交要壓實政治責任、督促整改要強化政治效應,體現了軍隊巡視工作鮮明的政治要求。

問:《條例》對組織開展巡察工作是如何規定的?

答:巡察工作是巡視工作的有力拓展和深化,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監督網”。《條例》依據中央精神,結合軍隊實際,規定“陸軍、海軍、空軍、戰略支援部隊所屬副戰區級單位黨委,火箭軍、武警部隊所屬軍級單位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強巡察力量,開展巡察工作”,明確開展巡察工作的單位黨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目前,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已實行巡視制度、開展巡視工作,有關副戰區和軍級單位黨委建立巡察制度、開展巡察工作后,通過巡視巡察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可以構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聯動的軍隊巡視巡察監督網,更好傳導正風肅紀壓力壓勢,切實把從嚴管黨治軍的政治責任壓緊壓實到基層,推動部隊政治生態根本好轉,增強官兵的滿意度和獲得感,打牢實現強軍目標的基礎。

問:《條例》賦予軍隊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條例》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著眼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在保留原《規定》聽取匯報、個別談話、調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列席會議、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等6種巡視工作方式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創新。一是對受理信訪、走訪調研、商請協助等原有3種方式作出修改,將受理信訪對象由“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延伸到“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和所屬下一級單位黨委主要領導,以及其他黨員干部”,擴大了監督范圍、下沉了監督關口﹔將“商請有關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修改為“提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予以協助”,規范性、約束力更強。二是增加“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3種方式,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三是將“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作為授權性兜底條款,為實踐創新留出了空間。

工作方式的改進,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要求更加注重依法依規開展巡視。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單位黨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強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在“紀律與責任”中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確保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

問:《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條例》立足軍隊實際對巡視成果運用作出新的規范: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條例》規定,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巡視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和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二是改進巡視反饋。《條例》規定,巡視組應當根據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的決定,形成巡視反饋意見,經報批后及時向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黨委主要領導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受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巡視組組長對巡視期間反映被巡視單位黨委現任或者原任主要領導問題的信訪事項,向本人反饋或者與本人談話。三是加強分類處置。《條例》規定,對黨員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政治工作部門﹔對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的典型問題,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四是推動立整立改。《條例》規定,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單位任免權限內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頂風違紀等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部門處理﹔對官兵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單位黨委提出處理建議﹔對一般性違規問題或者苗頭問題,向被巡視單位指出並督促整改,懾止問題發生。五是督促全面整改。《條例》規定,被巡視單位黨委收到巡視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紀律檢查機關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六是抓好督辦落實。《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被巡視單位整改情況,督促抓好整改落實。為確保巡視移交問題整改到位,《條例》還規定,巡視組向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意見后,應當適時組織回訪巡視。

問: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被巡視單位以及有關機關部門對做好巡視工作都負有重要責任,請談談《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通過提出“正面要求”、開列“負面清單”,細化責任要求、強化問責效應,健全完善了巡視工作責任體系。關於巡視工作領導責任。《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關於支持配合責任。《條例》規定,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積極配合巡視﹔有關紀律檢查機關和業務部門,以及相關審計機構和其他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關於巡視成果運用責任。《條例》規定,被巡視單位黨委履行落實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政治工作等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辦理。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巡視工作人員的責任,對不正確履職盡責以及存在違反巡視工作紀律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問:請結合實際談談如何學習貫徹好《條例》。

答:中央軍委印發新修訂的《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軍隊黨內監督的一件大事。學習貫徹《條例》,要做到“三個到位”:一是思想認識到位。各級要立足新的政治站位,充分認清修訂印發《條例》,對於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決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確保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的貫徹執行,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具有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學習貫徹的使命感責任感。二是學習理解到位。各級要堅持把學習《條例》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結合起來,與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結合起來,與部隊擔負的使命任務和正風反腐實際結合起來,准確理解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和實踐要求﹔黨委要列入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紀委和政治工作部門要組織專題學習,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黨員干部要聯系自身實際抓好學習,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要通過學習著力提高開展工作的質量水平。三是貫徹落實到位。各級要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自覺強化“四個意識”、堅定“三個維護”,履行好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巡視機構和巡視工作人員要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有關機關部門和相關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形成軍隊黨內監督合力﹔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增強黨紀法規意識,堅持按規矩辦事、按制度用權,確保《條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杜康)

(責編:俞奕佳(實習生)、閆嘉琪)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