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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不容詆毀 法律不容挑舋

2022年04月08日09:49 | 來源: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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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某博主對其侮辱英烈行為公開致歉

3月28日,正在服刑的旅游博主李某(@小賢Jayson)向社會道歉,為自己不尊重烈士的行為向戍邊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家人和全國人民表達真誠的歉意和懺悔,希望得到全社會的諒解。他表示,希望大家引以為戒,深刻認識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后,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著烈士墓碑再次擺拍。上述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社會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

2021年11月10日,皮山縣人民法院對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人李某不服,於2021年11月22日上訴至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2月29日,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馬小龍)

詆毀英烈的陳某被判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男子陳某因現實生活不得志,在網絡上發布不當言論詆毀戍邊烈士肖思遠。杭州互聯網法院4月1日對該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令被告陳某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2021年2月至4月期間,陳某在多個微博賬號發布針對戍邊烈士肖思遠的不當評論內容共計20條,詆毀其形象和名譽。陳某的行為侵害戍邊烈士肖思遠的名譽和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陳某辯稱,由於現實生活不得志,以為網上沒有人知道自己是誰,因此通過網絡攻擊、詆毀和謾罵他人,以發泄負面情緒。

肖思遠烈士於2020年6月15日在邊境沖突中誓死捍衛祖國領土,突圍后又義無反顧返回營救戰友,遭敵圍攻壯烈犧牲,於2021年2月被中央軍委追記一等功。

法院審理認為,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肖思遠烈士的英雄事跡為廣大人民群眾樹立了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犧牲的精神指引,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被告涉案言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一方面被告涉案言行侵害肖思遠烈士的名譽、榮譽兩項人格利益。被告所用詞匯具有侮辱性,明顯構成對肖思遠烈士名譽的侵害。同時,其對肖思遠烈士戍邊守土、保家衛國的英烈事跡發表詆毀和貶損言論,嚴重侵害肖思遠烈士的榮譽。

另一方面,被告涉案言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雙重屬性。被告多次發表針對肖思遠烈士名譽、榮譽的嚴重侮辱、詆毀、貶損、褻瀆的言論,傷害了社會民眾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損害了尊崇英烈、揚善抑惡的社會風氣和公共道德,不利於民族的共同記憶賡續、傳承,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行為已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據了解,被告當庭表示服判,並表示已認識到自身錯誤,向社會各界道歉。(劉廣紅)

(責編:陳羽、黃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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