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年过去了,日遗化武的毒害仍在继续
遭遇日军毒气弹伤害的中国受害者仲江(左一)、孙文斗(左二)。
日军战败后,为了掩盖其罪行,将未使用、来不及带走的化学武器秘密掩埋或丢弃在山间密林、江河湖泊、海港滩涂,甚至是居民区中。其中我东北三省是日遗化武的重灾区。
据吉林省档案馆相关资料记载,解放初期,仅吉林省敦化地区在清理日遗化武过程中就先后有800多人中毒。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原东北军区军械部在1953年《东北各省废弹处理分布情况》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类似这种情况还很多,如果目前不针对这一严重情况想出妥善办法,求得彻底解决,其灾害即长期存在下去,甚至以后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不可估量的事故。”
由于日方至今未向中方提供有关日遗化武埋藏和丢弃的具体地点和数量的资料,长期以来,日遗化武在中国造成的毒害仍在继续——
2003年8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42人中毒,1人死亡;2004年6月,吉林省敦化市莲花泡林场2名儿童中毒;2005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3名居民中毒;2005年8月吉林省集安市日遗化武中毒事件,造成1名居民中毒;2009年8月,天津5人中毒……
2013年1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一码头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大量废旧炮弹,经过中日双方4个多月的挖掘和鉴别作业,共发现日遗化武1000余枚,严重影响了码头的建设;2014年2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一仓库在施工时发现数枚日遗化武,随后中日双方对该处埋藏日遗化武进行了调查作业,挖掘回收工作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结束。
至今,那些尚未被发现的日遗化武仍然在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和环境安全。因为日遗化武已在地下埋藏了70多年,锈蚀严重,其处理和销毁比现有库存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难度更大、更危险。
事实不容争辩,日本必须承担销毁日遗化武的责任
很长一段时期,日本政府对遗弃在中国的大量化学武器并不承认。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际上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的谈判进入实质阶段,我国政府开始着手解决日遗化武问题,军队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历史资料和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掌握了大量日遗化武的埋藏情况。
1991年初,我国政府开始与日本政府就日遗化武问题进行谈判,在我国政府的强烈要求下,同年6月,日本第一次正式派团对位于吉林敦化哈尔巴岭埋藏有33万余发日遗化武的埋藏点进行了实地考察。
经过艰苦的外交谈判,在不容争辩的事实面前,日方不得不承认这些埋藏几十年的罪证就是日军当年战败时遗弃的化学武器。以后,又陆续在我国18个省、市、自治区90余处发现了日遗化武。其种类主要有:75mm、105mm、150mm化学弹;90mm化学迫击炮弹;大、中、小三类毒烟筒;15kg、50kg化学航弹;100kg、150kg装散毒剂桶等。所装填的毒剂有:芥子气、路易氏剂、氢氰酸、光气、二苯氰胂、二苯氯胂、苯氯乙酮等。
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一,化学武器的使用与核武器、生物武器一样一直被国际社会所禁止,其彻底销毁也备受关注。
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规定了日本作为遗弃国要负责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国际法义务。1999年7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成为中日双边解决日遗化武问题的最直接的法理依据。
依照《公约》,日方作为遗弃国负责销毁日遗化武,并为此提供一切所需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方提供协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