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種思想觀念相互交融,一些傳統理論和做法受到沖擊,常常讓人們是非莫辨、不知所為。
不久前,聽說這樣一件事:某部有一片老舊的家屬區,因為公共建設征地需要,需對其進行拆遷改造,大多數住戶都贊同,可也有個別住戶不同意。於是有關部門的同志上門做思想工作,要求顧全大局,尊重多數人意願。不承想,遭戶主反駁說:“多數人同意並不等於少數人也要同意。少數人的利益也是利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番話,把前來做思想工作的同志說得一時無言以對。那麼,照此說法,拆遷改造工作隻好就此中斷嗎?后來,該單位政委出面做工作,他說:“根據政策規定,拆遷補償是合理的,對每家都是公平的。如果絕大多數人能接受,極少數人若無特殊,相信也能接受。如果少數人自以為在某些方面仍不公平,那麼,他應懂得這是一項公益事業,是多數人受惠的事業,在公益事業面前是要講公德的,如果因為個別人的阻撓影響多數人的利益適時實現,那麼,這對多數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簡短一番話,把原本不同意的住戶說得一時語塞,住房拆遷改造工作很快得以進行。
筆者這裡想說的不是拆遷改造的說服工作,要講的是如何認識“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問題。現在確實有一些人像前面說的不願拆遷的戶主一樣,你和他講“尊重多數人意願”,他就講“少數人權益也要保護”﹔你和他講“廣大群眾利益至上”,他就講“不能搞多數人暴政”。這些與我們一直以來不曾置疑的“少數服從多數”相違背的觀念,可以說是近年來悄然出現並為一些人引以為時髦的觀念。這些觀念對不對呢?放置於某種特定場合和背景下是有道理的,比如在一個是非混淆、價值觀錯位、完全不尊重個人利益的社會背景下,以非法的形式強迫少數服從多數,是不能容許的。但是,在保証了合法程序,堅持了公平公正原則、不損害個人正當利益等前提下,少數人還是應當尊重多數人意願,不能故意刁難正確決策的實施,這是一個人在社會建設發展過程中應當保持的公德,否則,人們就無法統一意志和行動,人們期待的目標也就不能實現。
有的同志講民主權利,少數服從多數,其實正是發揚民主和尊重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其中包含著民主討論、醞釀、商議和決策的過程。多數和少數從來都是一個變數或相對概念,多數和少數的形成從本質上講是民主討論、商議的結果,在不損害少數人正當利益的前提下,讓少數服從多數,實質就是尊重這樣的結果。現實中,有的人以“保護少數人利益”為由,故意出難題,甚至威脅刁難各方,其實質是想使個人不合理的訴求得以實現,說白了,是自私自利的觀念在作祟,這是社會公德不能允許的。
對於廣大黨員來說,“少數服從多數”要求就顯得更加重要了,因為這是黨內重要的組織原則。在黨組織形成決議時,隻要大多數同意,少數持不同意見者可以保留意見,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遵照執行,不能有絲毫怨言和違背。現行黨章第10條規定的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基礎都是少數服從多數,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我們雖然不能把“少數服從多數”等同於民主集中制,但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就沒有民主集中制,也不可能有各項事業建設發展的統一部署和行動。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