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種情形子女 可不隨父母姓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記者王思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根據解釋,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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