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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将扩至282个设区的市

施雨岑、崔清新

2014年08月26日05:13    来源:解放军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地方立法权将扩至282个设区的市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施雨岑、崔清新)根据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5日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有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根据草案,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草案提出,草案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介绍,自1984年至1993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四次批准了19个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在1997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为直辖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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