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概述
征求意見稿共12章113條,而舊版隻有11章87條。其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嚴密了事故現場處置要求,細化了復核受理方式,修訂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定責規則等。以往處理交通事故,有“雙人辦案”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提出簡易
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警處理。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提出了對涉嫌“毒駕”的人員可進行提取尿樣進行檢驗。
變化
1、交警考試“上崗”征求意見稿明確,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處理傷人事故,交警應當具有初級以上資格,處理死亡事故則需要具有中級以上資格。
分析: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駕駛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范立表示,對處理事故的交警進行培訓和考試,是一種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經過培訓后就可以處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經過考試,也不進行“分級”。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處理難度是有區別的,對專業要求越來越強,技術含量越來越高。交警經過培訓和考試后再上崗,有利於減少處理事故時的問題。
2、賠償方式自行協商在舊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見稿則把二者分開單獨做出規定,自行協商的內容由原來的兩條增加到5條,而且更加細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自行協商的賠償方式:可由當事人自行賠償,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分析:范立稱,雖然目前也有自行協商的要求,但交通事故發生后,哪怕很小的事故,雙方也不願意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報警要求交警到現場處理,這樣帶來的后果就是加劇了擁堵。有了法律依據,有些小事故就可以自行協調解決,在賠償方面也可以更加明確。
3、遇“碰瓷”可報警
與舊版的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一條“有証據証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以報警。
分析:范立表示,此項規定應該是針對不斷出現的碰瓷事件做出的規定。但由於需要“有証據証明”,因此取証非常關鍵,或者是駕駛者安裝行車記錄儀,或者是有圍觀者等第三方証明。
4、專家參與重大事故現場勘驗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交警到現場要做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劃定警戒區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等,並明確規定“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証據材料。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並對辨認情況做了詳細的規定。
分析:范立稱,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能讓處理過程更加專業、公正。
5、軍車逃逸通報軍隊有關部門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証據的,要承擔全部責任,而其他當事人無責任。此外,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分析:范立表示,針對逃逸的規定,說明交管部門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更嚴,而且也具有了完備的手段查緝肇事逃逸,這能有效避免肇事逃逸人員的僥幸心理。
6、使用全國統一系統處理事故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提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此外,征求意見稿在總則中明確要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分析:范立表示,此前,多個省份已經實現聯網。使用全國統一系統,說明在技術上具備了全國聯網的條件。使用全國統一系統有很多好處,如可以隨時查詢事故情況,公安部可以統一查看事故的情況。范立指出,目前全國的交通事故統計,基本上是各地報上來的數據,是否存在不如實的情況無法確定,有了統一的系統,就可以杜絕弄虛作假。
另外,在“不能粗暴執法”這一條上,意見稿應增加一些實質性的內容,不讓它成為一句空話。
7、交管部門可成立鑒定機構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專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
機構設立、登記和管理以及人員登記、管理,則按照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分析:范立表示,交管部門要成立鑒定機構的初衷目前還無從得知,成立之后是不是營利單位,如何確保鑒定的公正性,都需要考慮。在交管部門的鑒定機構和第三方鑒定機構之間,如何選擇,也需要做進一步明確。
8、交警等人3種情況需回避
征求意見稿明確,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3種情況下需要回避,這3種情況包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分析:范立表示,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回避的3種情況,回避的人員更具體,更具操作性,有利於案件的公正性,以前的規定則沒有這麼細。范立認為,像這種回避的情況應該越細越好,隻要是影響公正的人員都應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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