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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廣梅:南海仲裁的荒謬裁決讓法律蒙羞

 
2016年07月15日09:06 |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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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家:南海仲裁讓法律蒙羞 沒想到會如此無恥

7月12日注定將是個被歷史記載的日子,這天下午一個攪動南海局勢愈演愈烈的裁決公布於世。一天之后,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系統闡述了中國政府在中菲南海爭議和南海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和政策,再次強調了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是歷史上確立的。應該說《白皮書》對所謂的裁決給予了有力的回應。

筆者之前預計這會是個無恥的裁決,但卻沒想到如此無恥;仲裁員們會有失公允,但卻沒想到這樣毫無遮攔。筆者眼中看到的是一個因失去專業水准和理性而變得喪心病狂的“潑婦”團隊。這倒也應驗了原中國國務委員戴秉國的一句預言:“裁決不過是一張廢紙”。然筆者雖然知道本案因沒有管轄權而使裁決無效,但仍忍不住心中的錯愕與憤怒,摘要分析裁決的荒謬可笑和對國際法治及地區安全穩定的破壞。

首先,仲裁庭越權否定了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沙所有島礁擁有專屬經濟區的可能性。太平島是南沙最大的島。按照馬英九新近說法,至今已有包括他在內的150余位台方官員、海內外學者及多家媒體,登島見証了島上“淡水充裕、農產豐富、生活機能完整”的現實情境,確鑿無疑地証明太平島具備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21條規定的“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島嶼的特征,應該擁有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對此,國際社會已有430篇文章予以印証。

然而,令人瞠目的是,仲裁庭竟毫無顧忌地對這個連國際司法機構都十分謹慎下結論的問題做出了明確界定:在自然狀態下,“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是指能滿足“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就此,太平島被判定為礁而不是島。這意味著,若按此標准,世界上相當一部分國家將因此失去島嶼的專屬經濟區。為此,不知道又會引起多少新的海洋糾紛。

不僅如此,仲裁庭還超出菲律賓訴求,越權裁決南沙全部島礁不享有專屬經濟區、南沙作為整體也不能主張海域權益等。對低潮高地是否享有主權這個國際社會至今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仲裁庭也敢妄下結論,指出低潮高地不能派生任何海域權利,由此得出了美濟礁、仁愛礁是菲律賓大陸架組成部分,中方在此建島“侵犯”了菲律賓海洋權益的結論。

其次,仲裁庭否定了中國在九段線內管轄海域的歷史性漁權,卻肯定了菲國在中方黃岩島主權水域的歷史性漁權。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漁業等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一是中國對該海域或資源沒有行使過排他性控制權;二是公約已經對海域的資源分配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所以沒有將資源類歷史性權利納入規定。但又自相矛盾地裁定:菲律賓漁民在黃岩島(實際在中方的內水和領海)有傳統捕魚權,中方無權限制菲國,中國執法船對菲律賓船隻進行攔截的行為非法地造成了嚴重的碰撞危險。於是,這不僅錯誤地將具有優先權特性的歷史性權利等同於具有排他權性特性的歷史性所有權,還就是否擁有歷史性漁權這個同類問題,對中菲適用了兩個截然相反的標准,偏袒菲國之意躍然紙上。

再次,仲裁庭否定了中方《立場文件》的根本,卻採信了“非軍事化”的說法。仲裁庭在初步裁決中對中國《立場文件》的主張,如中菲案涉及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爭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菲談判解決爭端的協議排除該案的強制管轄等,做了全盤否定。7.12裁決延續了初步裁決荒謬可笑的風格,全盤否定了中方南海權利主張,包括裁定九段線無效、南沙所有島嶼隻能是岩礁,統統沒有專屬經濟區等。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仲裁庭指出:按照規定,如果中方擴建美濟礁的行為被判定為軍事活動,那麼,仲裁庭對涉及到這部分內容的菲律賓相關訴求將沒有管轄權,但鑒於中方多次強調擴建島礁行為不屬於“軍事化”,因此,仲裁庭隻好採納中方這一說法,判定對菲律賓提及的相關訴求具有管轄權。

看到這裡,筆者不禁要問,前段時間相關國家不是執意指責中國在南海搞軍事化嗎,這些國家又有哪一個願意接受中國在南海沒有 “軍事化”的說法,難道仲裁庭也染上了某國的毛病,對國際法“合則用,不合則棄”嗎?

上述只是粗略挑出的幾個謬誤,但這些也足以做實了裁決是“一張廢紙”,仲裁是“一場鬧劇”的定論。no zuo,no die,仲裁庭不負責任的亂作為,損害的不僅是中國的利益、海洋法公約的嚴肅性,也損害了國際法治及地區安全的穩定性。一個本應是輔助解決爭端的手段,卻因為自身的不檢點,成了某些國家或者推行戰略目標,維護地區霸權,或者鞏固非法既得利益的幫凶,到頭來也隻能落得個被釘上歷史恥辱柱的下場。

正如《白皮書》所說,中國用和平談判解決了與12個陸上鄰國邊界劃定問題。南海地區的爭端遲早要解決,中國堅持採用和平協商談判的方式解決爭議,不僅因為中國是一個有著協商解決矛盾這一法律文化傳統的國家,更是因為協商解決是目前為止《聯合國憲章》等國際法所提倡,並且在實踐中最為行之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國際實踐証明,隻要爭議雙方秉承善意和誠意,最終會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滿意答案。 (作者是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責編:黃子娟、楊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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