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皆兵的以色列战争动员模式
以色列自1948年建国以来,先后与周边阿拉伯国家之间发生了4次大规模战争和数次规模不等的武装冲突。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对立与冲突中,以色列积累了丰富的战争动员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动员模式。
在战争实践中完善动员体系
以色列的建国史是一部战争史。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宣告成立后数小时,即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战争中,以色列在初期力量不足、军事行动接连失利的情况下,利用第一次长达4周的停火时间,动员和积蓄力量,最终赢得胜利。战后,以色列仿效西方特别是瑞士的全民皆兵体制,着手建立以常备军为骨干、以预备役部队为主体的武装力量动员体制。1959年,以色列颁布兵役法,正式实行“全民皆兵、迅速动员”的国防体制。
在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全面检验了战争动员体制的有效性。1973年10月6日,以埃及、叙利亚为主的阿拉伯军队向以色列发动了突然袭击。为应对突然爆发的战争,以色列进行超限度的预备役动员,最高动员量达40余万人,已接近全国人口总数的13%。在动员令发布52小时内,所有预备役部队完成动员并投入战斗,为最终取得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色列80%的非军事工业厂矿、企业停工或半停工,转产作战装备和物资。同时,依靠美国及其盟友为以色列空运的约2.3万吨军用物资。以色列用于战争的经费加上受到的损失总量,占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80%。战争结束后,以色列适当增加了现役部队的数量,压缩预备役部队动员完成时限,同时注意对动员的规模加以控制,尽量降低动员的负面影响。
构建适应战争需要的动员体制机制
以色列实行以总理为最高领导、内阁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动员体制。主要包括:动员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动员决策机构为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和国防、外交、内政、财政等部部长及总参谋长和若干特别顾问。动员执行机构由内阁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最高决策机构下达的战争动员任务。动员监督机构主要由议会、内阁及司法部门组成。其中,议会对内阁及其所属各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内阁对其各部门、各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和公民具有监督权,司法部门对动员实行法律监督,惩罚一切违反战争动员的行为。
以色列的动员制度主要包括:动员计划制度、兵役制度、武装力量动员制度、全民军训制度、人力物力登记制度、工业动员制度和民防制度。其中,动员计划制度规定了动员等级(紧急动员和全面动员两级)、综合性动员计划和专项动员计划等。兵役制度细化制定了义务兵役制度、预备兵役制度(分为编组预备役和非编组预备役)、志愿兵役制度、军官服役制度、女性公民服役制度以及少数民族服役制度。人力物力登记制度,规定了全国14个动员区及其所属的若干征兵动员中心的职责、物力登统计的内容以及战时的归属与用途。民防制度规定了民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动员程序、平时的民防教育与演练、战时的后方民防与急救以及国内外的抗震救灾等工作。
为使战争动员有法可依,以色列制定了包括《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动员法》《预备役储备计划》《预备役训练大纲》等20多种具有“全国动员”“全民皆兵”特色的动员法规制度。
法律规定,以军每年征兵3次。所有公民(非犹太裔女性和所有阿拉伯裔男性除外),除宗教和健康原因,不分男女,年满18岁必须服兵役,高中毕业先当兵后上大学,以便将当年90%以上的适龄男子和50%以上的适龄女子征集服役。男子服役24个月,女子服役21个月,若准备进入高校学习军队需要的专业,如医学、法律、外语及工程技术等专业,可与军队签订合同缓服义务兵役,待学业完成后再进入军队服役,但在完成义务兵役期后将继续服一段时间的志愿兵役。公民服完现役后,将转入预备役。服预备役时间,一般男子到51岁,女子到38岁,一些军官直到60岁仍然是预备役人员。
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动员模式
国家安全战略决定着战争动员的理论与实践。以色列国家安全学说包括四项原则:战败即亡国、积极防御、重视运用威慑等非军事手段避免战争,强调速战速决。在这种安全战略指导下,以色列走出了一条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战争动员发展之路。
以常备军为骨干、以预备役为主体,同建同用。在以色列,预备役才是军事力量的主体,是国防建设的主力军,而不是现役部队的附属品。以色列现役部队的主要任务是:平时向预备役部队提供训练有素的骨干,战时阻止和迟滞敌军的进攻,为预备役部队的动员集结和投入战斗赢得时间。预备役部队则是作战的主体、战争的主力。同时,以国防工业为支柱,以军促民,强军富国。
以色列“全民皆兵、以军代民”的国防建设思想和战争动员模式在建国后历次战争和冲突中成功实施。总体看,以色列的战争动员体系未来将基本保持稳定,其中后备力量建设将适当压缩规模、调整结构,以适应新的安全环境需要;同时,国防工业领域将继续深化军民融合,提高行业活力,为战时的工业动员打牢基础。(作者单位: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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