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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烈士紀念日,這些你都了解嗎?

2016年09月30日08:20 | 來源:中國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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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緬懷是為了喚醒記憶,紀念是為了締造未來。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以法律形式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在第三個烈士紀念日來臨之際,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烈士紀念日的那些事兒。以此,致敬英烈,仰望崇高,砥礪前行。

  2014年9月30日,習近平出席烈士紀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獻花籃儀式。新華社記者 黃敬文 攝

  一、烈士指的是哪一類人?

  1945年,黨的七大作出召開中國革命死難烈士追悼大會的決定,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烈士”一詞。

  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二條對革命烈士的范圍作了更為明確的界定:“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稱為革命烈士。” 第三條規定了可批准為革命烈士的五種情形:(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的﹔(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 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2011年7月,國務院將《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修訂為《烈士褒揚條例》。其中第八條規定了可評定為烈士的五種情形:(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該條例去掉了“革命”二字,對於烈士的界定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再出現“敵人”字樣,“人民”也被“公民”所取代。

  2011年8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2004年8月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修訂,其中第八條規定了現役軍人可批准為烈士的六種情況:(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責編:王璐佳(實習生)、黃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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