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烈士子女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系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周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証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13.符合什麼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3條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14.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認定?
答: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業對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門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紹信。大學生士兵退役后繼續完成學業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享受教育資助等優惠政策。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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