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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總參謀部解答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4】

2014年11月07日14:34    來源:中國軍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民政部總參謀部解答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條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証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証書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止滿2周年。

  其他特殊情況通常指: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准﹔二是需要照顧就醫、就業、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願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進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及其他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的大城市,還應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規定。

  17.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麼機關批准?

  答:申請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匯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審核,並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后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軍官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18.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麼?

  答: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19.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辦理。具體是:

  (1)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証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証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証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証明)﹔

  (2)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証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証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証明)﹔

  (3)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証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証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証明)、結婚証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系証明。

  地方安置部門審核時需要查証居民身份証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對象提供有關原件。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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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茸、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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