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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國九段線合理合法 菲仲裁案無法撼動【2】

2014年06月13日12:31    來源:中國海洋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菲律賓仲裁案能否撼動中國的九段線

菲律賓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菲律賓無視中方合理主張與建議,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精神以及遞交仲裁案前必須“窮盡所有手段”的基本要求,單方面強推國際仲裁,挑戰我南海權益底線,必將自食其果,逼迫中國反擊。

    ■馮梁

  菲律賓從去年單方面啟動仲裁程序,到今年3月再次強推國際仲裁,不斷通過南海爭議的國際化炒作,迎合域外大國的戰略需求,試圖達到以“合法”身份開發我南海斷續線內資源的目的。菲律賓無視中方合理主張與建議,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精神以及遞交仲裁案前必須“窮盡所有手段”的基本要求,單方面強推國際仲裁,挑戰我南海權益底線,必將自食其果,逼迫中國反擊。
  眾所周知,菲律賓從1955年向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交領海范圍聲明,到1961年公布第3046號法案(即“菲律賓領海基線法案”),再到1968年發布第5446號法案,都未將包括黃岩島在內的南海諸島納入其聲索范圍。而且菲政府在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還對領土聲索作出了排除性聲明。而今,菲律賓試圖挑戰國際法的“禁止反言”原則,聲索其所謂的南海權益。
  1997年,中國與東盟國家便達成基本共識,即“同意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包括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解決南海爭議。”在這一精神指導下,2002年中國與東盟南海爭端的相關方外長及外長代表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該宣言第4條明文規定,有關南海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其中“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解決爭議的措辭明顯排除了第三方(包括仲裁)的介入,因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屬於公約第281條第1款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協議。
  近年來,中國積極為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基礎上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南海各方行為准則”作出切實努力,但菲律賓單方面不斷採取激進行為,為進一步磋商不斷設置障礙,直至將南海問題提交國際仲裁。菲方提交國際仲裁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精神實質,也明顯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進入強制程序之前應用盡和平解決爭端的宗旨。
  根據國際法,國際仲裁法庭仲裁國家間爭端必須滿足當事國接受條約或國際公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或仲裁條款這一條件。可以看出,菲律賓提交仲裁之舉並不滿足這一條件,純屬當事國的單方行為。國際海洋法法庭下的仲裁法庭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六設立的常設性專業機構,其仲裁適用的法律和程序、受理案件的范圍應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附件七的規定為准。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締約國可以向聯合國秘書長以提交聲明的方式,排除強制仲裁程序適用於領土歸屬、海洋劃界、歷史性所有權、軍事利益等爭端。中國於2006年已作出排除性聲明。菲律賓此次提交國際仲裁的核心議題,是我國南海斷續線內的島礁主權問題,國際仲裁庭無權對此作出仲裁裁決。
  實際上,菲律賓強推仲裁案不僅遭到中國的反對,也遭到東盟相關國家的質疑。今年初,筆者在一個有關南海航行自由的國際研討會上感受到了這一點。一位與會者說,真不知道菲律賓的冒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了美國人的利益,但至少損害了南海地區的共同安全,而且也給了中國“機會”,因為菲律賓的冒險行動將迫使中國對等回應。筆者認為,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在亞洲倡導共同安全、綜合安全、合作安全和可持續安全為核心的亞洲安全觀,將堅定不移地走和平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地推動南海成為和諧之海、共贏之海。
  同時,中國對破壞地區和平的冒險者,肩負著大國應承擔的責任。菲律賓強推南海仲裁案,正在使南海問題的國際氛圍趨於惡化,因為菲方正在把南海爭議推出兩國范疇和法律框架之外,成為某些域外大國與中國在亞太地區綜合博弈的一步棋。菲律賓企圖借所謂的《十年防務合作協議》,拉虎皮當大旗。殊不知,某些區域外大國慫恿菲律賓背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恰恰是為自身利益最大化服務的,菲律賓充其量是域外大國棋盤上的一個棋子。更為重要的是,中國政府也絕不允許別國恣意侵犯國家核心利益,採取和平手段以外的方式維護南海權益,同樣是應對一切惡意挑舋的重要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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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何天天(實習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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