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對美軍有所了解,都會對其健全的法制、嚴格的法治深有感觸。美軍的各種建設活動、改革舉措以及作戰行動無不是通過軍事立法並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的。
美軍的法治首先體現在“事事需經立法”,即美軍的各項活動都要由總統和國會按照程序立法之后,才能付諸執行。總統和國會的此項權利,首先源自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宣言闡明了美軍治軍的重要原則:“在任何時候,軍隊都要嚴格服從文官,無條件地接受其領導。”1787年的美國憲法,又進一步明確國會、總統和聯邦最高法院分享建軍治軍方面的最高權力。
以經費管理為例,美軍的人員工資、裝備研制和採購、營房建設、演習等所需經費,每年由國防部長向總統提交預算申請,總統再報經國會批准,而后以年度法案《國防授權法》《國防撥款法》等進行授權,軍隊才能拿到所需經費。聯邦最高法院在此過程中,享有違憲審查權,可以對國會、總統的軍事權進行審查和監督。
美軍的法治還表現在“事事有法可依”。美軍通過不同立法主體建立健全了富有立體感的法規體系:國會通過的軍事法、總統頒布的行政命令、國防部長頒布的國防部指令以及各軍種部長頒布的條令條例。國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國防部改組法》等基本法和《國防軍官人士管理法》《國防授權法》等單行法,確定了武裝力量的總體結構、國防領導體制和高層指揮體制﹔總統的行政命令涉及國防和軍事的各個領域,對國防戰略、軍隊建設、戰爭動員、作戰訓練和對外軍事政策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導與規范作用﹔國防部長、各軍種部長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軍事法規又在行政管理條例和作戰條令等相對微觀的層面豐富了美軍的法治之網。以陸軍為例,現行條例有100余部,涉及部隊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作戰條令更為豐富,有500余部。再比如,美國《統一軍事司法法典》包括軍事行政處罰法、軍事刑法和軍事司法等內容。從對敵人的變節行為到謀殺、不服從管理、裝病、酗酒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禁律和處罰。可以說,一個軍人從入伍到退役甚至直至死亡,一支部隊的所有活動、所有環節都有相應規范。
美軍的法治同時體現在“軍中執法必嚴”。美國一貫自詡為自由民主社會,且司法個人主義盛行,注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美國大部分州取消了死刑。但美國強調軍法應該從嚴,反對在軍隊中取消死刑,這一立場在《軍事審判統一法典》中得到了體現。法典規定了14種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形,其中大部分情形是出於維護指揮官的權威和軍隊的管理。
在法規的執行方面,美軍將軍隊紀律納入到軍事司法系統,主要表現在賦予指揮官一定的司法權,包括案件調查權、拘禁逮捕權、提出指控權、不經審判的處罰權、軍事法庭的召集權以及軍事法庭召集人的初審權。賦予指揮官一系列的司法權,可以使其有效地維持軍事紀律,從而強化廣大官兵的紀律意識。
在法規貫徹執行上,美軍還強調人人平等。上至軍隊的最高司令,下至普通士兵,都要嚴格守法。2013年3月,美國陸軍解除了駐非洲一名二星將軍的職務,原因是其在酒精的影響下猥褻一名婦女。2013年6月,美國陸軍停止了駐日美軍司令官的職務,原因是其調查一項性侵犯案不力。
(作者系國防大學軍隊建設研究所副研究員)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