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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艦機近距離偵察我軍演習 不過分接近又顯示存在

2016年05月26日08:29 |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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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反制日美艦機視距窺探?讓越線者付出代價

 近日有媒體披露,中國海軍南海艦隊22日至23日在西太平洋海域進行演練期間,兩艘美日驅逐艦持續尾隨。人們或許會問,對於這種視距內的窺探,中方沒有辦法反制嗎?專家認為,目前的國際法沒有禁止公海上的這種行為,但有一條大致界限。是否採取行動,如何採取行動,依照國際法以及雙邊規定來執行。另外,也要善於利用外交和輿論手段,對外方越線行為施壓。

海上盯梢違不違法?

中國軍網發布的相關照片顯示,綜合補給艦洪湖艦當時正在為兩艘導彈驅逐艦進行海上油料補給。而上述照片左后方有兩個黑點即為“如影相隨的兩艘美日驅逐艦”。從圖上大略判斷,美日軍艦距離我艦應該在十公裡的視距范圍內。那麼,在這個范圍內偵察別國的海上訓練和演習算不算違規、違法?

目前,中美間關於艦機海上遭遇需要遵守和參照的法規主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及西太平洋海軍論壇制訂並通過的《海上意外相遇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美利堅合眾國國防部關於海空相遇安全行為准則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其中,《備忘錄》明確規定:“雙方軍用艦艇確定安全距離的依據主要考慮《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海上意外相遇規則》的相關條款和當時海上特殊情勢。”而且“雙方軍用艦艇在特定情況下協商的安全距離,僅適用當時情勢,不應作為其他情況確定安全距離的依據。”而目前的國際法和雙邊准則,未對這種安全距離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方艦機可以闖入另一方的演習區域內肆意妄為。《備忘錄》中就有一些限制性規定:“當有關活動,如軍事演習、實彈射擊等或將影響到附近軍用艦艇和航空器的安全時,現場兵力應當向警告區附近活動的軍用艦艇和軍用航空器及時發出危險警告。如有操縱安全關切,在該區域內或附近的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應當進行及時、積極溝通、協調行動,確保安全。”還規定:“一方的軍用艦艇和軍用航空器不應妨礙警告區內劃設方進行的有關活動,但軍用艦艇和軍用航空器享有國際法賦予的航行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用途。”簡而言之,在演習區附近監視一方不能妨礙實施演習一方的活動,而后者也不能妨礙前者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當然,上述規定的前提是在公海而非一國的領海。如果在一國的專屬經濟區,其他國家軍用艦艇雖然具有自由通過的權利,這種權利“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對中國艦艇盯梢,至少屬於打擦邊球。

近距離偵察演習不罕見

其實,在公海,這種近距離偵察並不罕見。除了美國等西方國家艦艇頻繁對俄中艦艇實施偵察外,別國也能對美國在國際海域進行的演習演練進行正常的偵察、監視。美國通常也不會採取過激行為。

中國軍事專家李杰25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目前美日艦機盯我們的捎,仿佛已成慣例,隻要我方艦機一出第一島鏈,他們就會尾隨,一般是在目視距離之內,也就是保持著幾公裡到十幾公裡的距離。李杰認為,美日就是希望既不過分接近,又顯示自己的存在,同時讓對手時刻惦記著“我就在你身后”,讓你的海上行動無法暢快展開。

但在實施偵察時,各方大多會遵守國際法以及雙邊和多邊協議。例如,在溝通時表明身份和意圖,並且“不使用不文明語言或不友好肢體動作”;在艦機遭遇過程中,不能使用火炮、導彈、火控雷達、魚雷發射管或其他武器瞄准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或進行模擬攻擊;不能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海難情形除外;不能照射對方軍用艦艇艦橋或軍用航空器座艙;不能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激光設備;不能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等。

另外,編隊比單艘艦艇享有更大權利,因為前者的機動相對復雜。中美《備忘錄》就規定“單艘軍用艦艇與艦艇編隊或護航船隊海上相遇,應當不妨礙編隊或護航船隊航行,及早採取措施為編隊或護航船隊讓清航路,不穿越艦艇編隊或護航船隊。編隊或護航船隊中的艦艇與單艘軍用艦艇有碰撞危險時,應當按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採取避碰行動。”而一旦一方涉嫌違反相關准則,通常做法是外交抗議,而非擴大沖突。前段時間俄羅斯蘇-24攻擊機超低空“掠過”美艦,而且“有圖有真相”,美國也隻能抗議了事。

運用法律的前提是擁有實力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中國軍事專家25日對《環球時報》表示,總體上看,在中美海空遭遇過程中,中方更為克制,美方則更為激進。理論上美方行動違規的可能更大。因此,中方要充分利外交手段和輿論力量,向美方施加壓力。

該專家表示,美方隔三差五指責中方攔截不專業,但事實証明要麼是無中生有,要麼就是惡人先告狀。但中方卻較少有圖有真相地主動披露相關信息和公開抗議兩軍海空遭遇過程中的美方違規行為,中方今后應該主動出擊,這樣才可以把壓力直接施加給對方肇事者。

美方曾指責2013年12月美國巡洋艦“考彭斯”號在偵察中國航母遼寧艦編隊時遭一艘登陸艦艇截停。事后有關專家披露,事實是美方艦艇首先穿越我航行編隊,違反了單艘軍用艦艇“不穿越艦艇編隊或護航船隊”的基本航行准則。而后來“考彭斯”號的艦長等主官遭解職,不排除與其違規穿越有關。最近國內媒體報道蘭州艦女士官的事跡中描述:“對方艦艇要麼借助路過的商船做掩護,要麼拋出一些假目標信號,企圖造成我方雷達的誤判。”這可能意味著干擾我導航雷達,已經涉嫌違反“其他可能威脅到對方軍用艦艇的行為”。針對這樣的事件,中方一定要通過外交和輿論途徑提出抗議和批評,將壓力直接傳導到肇事的具體人員身上,迫使有關人員在以后的行動中投鼠忌器。在這方面,需要外宣與軍事部門通力合作,而且當事的軍事指揮員責無旁貸,因為他們了解第一手情況,又掌握政策。

當然,講法律的前提是有足夠實力和運用這種實力的決心。沒有實力和決心別人就不會跟你講法律,而會直接違反規定和法律。“銀河號”事件、南海撞機事件都是如此。如今,中國海軍實力強大了,也就具備了在法律和輿論層面斗爭的基礎。

(責編:黃子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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