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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對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意味著什麼?【5】

 
2017年03月25日16:40 | 來源: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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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PPP模式對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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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到深處靠法治

■武警政治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周健

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國防交通法》,是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后第一部貫徹體現這一戰略的重要法律。

就當前而言,包括《國防法》《國防動員法》《國防專利條例》《競爭性裝備採購管理規定》等法律、軍事行政法規、規章,與軍民深度融合發展的實際需要還存在一些差距,集中體現在系統性不足、權威性不高、全面性不夠、協調性不佳、可操作性不強5個方面。

歷史潮流浩浩蕩蕩,變革不可避免,步伐必須加大,跨越勢在必行。習主席強調指出:“要強化法治保障,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軍民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提高軍民融合發展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建設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呼喚立足國情,著眼發展全局,建設更科學、更完善的軍民融合法規體系。

埃斯庫羅斯有句名言:“需要的力量是無法抗拒的。”實踐証明,看一項立法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也是如此,主要取決於需求、共識、現實、經驗等4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經濟社會實踐是否存在立法需求,並且這種需求屬於全國共性立法需求﹔二是決策層是否對此項立法達成共識﹔三是在既定法律體系中,該法是否不可替代,並且與相關的上位法、下位法是否能夠有效銜接﹔四是有無成熟的國際經驗可資借鑒。據此判斷,目前我國軍民融合促進法的立法時機和條件已經基本成熟。

我國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邁進,誠然需要觀念的融合,固然離不開感情的融合,但“融”到深處靠法治,軍民深度融合發展迫切需要綜合性的法律規范。就此而言,《軍民融合促進法》呼之欲出。作為一部統領性法律,它對軍民融合發展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責任權限等方面,理應作出頂層設計,為發展提供宏觀指引,利於建立順暢的軍民融合發展機制。

由此反觀,《國防法》應當增添軍民融合的符號。1997年《國防法》的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限於歷史環境,僅僅規定“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劃調控”,強調軍民結合的“十六字”方針。新形勢下,國防科技工業更要明確走軍民融合式發展的路子。

法律空白應當盡快彌補。當前軍民融合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國防科技工業領域,軍事人才培養、軍隊保障等領域缺乏法律規范,需要修訂專項法律法規。就軍事人才培養而言,有必要繼續完善國防生培養制度﹔就軍隊保障而言,有必要制訂依托地方產業進行軍隊保障的法律法規。同時,在國防科技工業領域也應制訂特別法,進一步明確軍地雙方的主客體條件、法律責任、權利義務等要素,並在市場准入、安全保密、知識產權等重點問題上作出權威性規定。

伯克有言:“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隻有兩個……公平和實用。”這也啟示我們,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改、廢、釋”,同樣十分迫切。很多涉及軍民融合發展的法律法規出台較早,與當前發展環境已經明顯不適應。對過時的法規進行廢止或修訂﹔對不符合軍民融合發展的內容進行完善,充實軍民融合發展相關條款﹔對相互抵觸的內容進行修訂補充,對相互交叉的內容予以解釋,尤其是強化好軍地政策法規的銜接,既是公平的需要,也是實用的呼喚,隻有兼具公平和實用,才能從根本上增強可操作性。

(責編:黃子娟、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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