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家法律,美軍自然視為“准繩”,奉為圭臬。而駐在國法律,則似乎被大兵們看作“草繩”,任意踐踏。
近年來,在駐日、駐韓、駐伊、駐阿等美軍基地,槍殺、強奸、虐囚等新聞屢見不鮮。
駐外美軍何以膽敢如此作孽?
這還要從治外法權說起。
治外法權,是指一國國民在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的權利。傳統意義上的治外法權,通常是兩個國家互相給予的,是雙向的。而駐外美軍的治外法權只是單向的。
駐外美軍初嘗治外法權“甜頭”要追溯到1898年。彼時,美西戰爭剛結束,美國成為古巴、菲律賓保護國,開始在兩國駐軍,並享有治外法權。
此后,治外法權成為美國在海外駐軍時定要與駐在國簽署的協議。1960年,美國攜戰勝國之威,迫使日本簽署《駐日美軍地位協定》。1967年,美國在韓國如法炮制,與后者簽署《駐韓美軍地位協定》。上述“地位協定”,使美軍在日韓享有一系列治外法權。現如今,美軍所駐之處,基本都會有一紙治外法權相隨。
治外法權使美軍獲得了在駐在國不受司法審判的特權,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駐外美軍在駐在國的胡作非為。對於在駐在國犯了法的美軍士兵,山姆大叔的態度頗強硬也頗簡單:你沒權利審,我帶回去審……
犯罪士兵被帶回美國國內后往往是“從輕發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美國的這種態度,一方面更加縱容了駐外美軍的驕橫跋扈,另一方面,這種態度導致了美國與包括盟國在內的駐在國之間齟齬不斷。近年來,在日韓等國,針對美國治外法權的抗議聲從未間斷。去年,美國與阿富汗談判陷入僵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治外法權所累。
美國一味要求索取治外法權,或許有鼓勵士兵走出國門執行任務的考慮,但深層次上仍是其一貫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思維在作祟。單向要求治外法權,無疑是對駐在國尊嚴和主權赤裸裸的侵犯與踐踏。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