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批准《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公約》除序言和約尾外,由37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對《公約》相關術語作了界定,明確了“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行為”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認定“恐怖主義組織”的基本標准﹔規定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和原則﹔規定了以屬地和屬人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司法管轄權﹔規定了防范恐怖主義的相關措施﹔規定了各方應當通過國內立法,將恐怖主義行為、成立涉恐法人機構、公開煽動恐怖主義、招聘和訓練人員、參加恐怖組織、資助恐怖主義、協助從事恐怖活動等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規定了各方應當根據國內法原則,通過立法等措施,監控金融交易,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規定了法人作為恐怖犯罪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協助的適用及程序等﹔規定了《公約》的爭議解決程序和損失賠償辦法﹔規定了《公約》的生效、加入、修改程序,以及締約方退出程序等。
2009年6月16日,我國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元首分別代表本國在葉卡捷琳堡簽署了《公約》。截至目前,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5國已完成國內生效批准程序,《公約》已於2012年1月14日生效。(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