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27日消息(記者李艷)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檢察制度”,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系主任王海平教授指出,當前,我軍的軍事司法體制還存在著不夠科學的問題。
“一個是軍事司法機關設置、任務、職權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還有就是軍事司法資源配置不太合理。影響軍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因素比較多,軍事司法干部素質還不夠高、隊伍不太穩定。軍事司法在維護軍隊建設和改革、保護官兵合法權益、維護部隊管理秩序方面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
王海平表示,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首先必須科學地設置軍事司法機關,加快制訂《軍事法院組織法》和《軍事檢察院組織法》,改革軍事司法組織體制。
“和平時期軍事司法機關僅僅管轄軍隊內部人員侵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案件,也就是刑法第七章和第十章規定的案件,其他犯罪案件由地方司法機關管轄﹔戰時,軍隊內部人員犯罪案件均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
王海平表示,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同樣要求加強對軍事司法工作的監督,建立軍事司法工作報告制度和軍事司法公開制度。
“應該建立軍事司法工作報告制度: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每年度向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報告工作,最高軍事法院、最高軍事檢察院向中央軍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工作﹔建立軍事司法公開制度,凡不涉及軍事秘密的案件及其訴訟文書均應通過軍網或其他方式予以公開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