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本時任首相宮澤喜一曾於1991年及1992年在國會答辯中稱“日本不能在海外行使武力”一事,日本政府在5月19日的內閣會議上敲定了回復日本民主黨籍眾議員長妻昭質詢的答辯書,稱隻要滿足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武力新三項條件”,就“可以在他國行使武力”。
據日本共同社5月19日報道,答辯書還就現行法律許可的個別自衛權的行使指出“在理論上也允許同樣行為(指在海外行使武力)”。對此,在野黨可能會就答辯書與宮澤發言的一致性提出質疑。
此外,答辯書還強調:“以行使武力為目的向他國領土、領海、領空派遣武裝部隊的‘海外派兵’行為超過了一般意義上自衛所需的必要最低限度,因而不被允許。”
所謂集體自衛權,是指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根據日本政府對憲法第9條的解釋,日本行使自衛權僅限於本國直接遭攻擊后作為反擊的“個別自衛權”,且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日本遭到緊急不當的武力侵犯、沒有其他合適手段可以排除侵犯、武力行使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
而根據新的安倍內閣決議案,日本行使武力的三個必要條件為:日本遭受武力攻擊或與日本關系密切國家遭受武力攻擊,日本的存亡受到威脅,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有被根本顛覆的明確危險﹔為排除上述危險,確保日本的存亡和保護國民,無其他適當手段﹔武力行使限於“必要最小限度”。
在日本媒體看來,新的“三條件”將日本行使武力的條件擴大到了其所謂“關系密切國家”遭受“武力攻擊”、日本的安全面臨“明確危險”時,但何為“關系密切”,何為“明確危險”,並無清晰的標准,這就為日政府根據需要擴大解釋提供了可能。
美國《外交政策》雜志網站曾發表署名文章指出,安倍晉三試圖通過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實際上是一種“憲法政變”的行為。就連日本國內也是反對聲一片,日本各地近來接連爆發示威游行,要求安倍晉三下台,反對破壞和平憲法。日本《每日新聞》日前發表社論稱,“日本憲法第9條體現的和平理念由此蒙塵”。
有聲音認為,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並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而是“安倍軍事學”的重要一環。此前,日本內閣於2014年4月1日通過“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大幅放寬向外輸出武器裝備和軍事技術的條件,事實上放棄了實施多年的“武器出口三原則”。
冷戰結束已20多年,當今世界,各國利益交融、相互依存,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成為時代潮流。安倍卻依然深陷於力圖主導亞洲的迷夢中不能自拔,變本加厲否認“二戰”結果,在右傾化道路上越走越遠,急不可耐地奔向擴軍備戰之路。有評論不禁擔心,解禁集體自衛權之后,日本將走向怎樣的未來?(王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