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2】

全力支援子弟兵打勝仗
■石家庄陸軍指揮學院副教授 於雲先
《國防動員法》是國家關於准備與實施國防動員的基本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翻閱《國防動員法》,我們就會發現,許多單位與個人都要結合自身職責,履行支援子弟兵打勝仗的神聖義務。
比如,符合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擔負國防勤務。《國防動員法》規定,除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外,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以及交通運輸、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新聞媒體等單位,都應當支援保障軍隊作戰等國防勤務。再比如,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資源的義務。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包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任何個人,包括我國所有公民和在我國具有居留權的外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國防動員法》施行6年多來,國防動員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各項動員准備有序推進,應急應戰動員能力顯著增強。“十二五”時期,全國每年組織動員200余萬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2000余萬人次參加搶險救災,積極維護了國家的安全發展穩定。
但在國防動員准備的過程中,一些公民和組織總感到國防離自己很遠,存在著“打仗是軍隊的事”“動員打仗與民眾無關”等模糊認識﹔有些部門“不想給”“不願給”和考慮保密“不敢給”統計資料的現象仍有發生,致使動員潛力數據“假”“虛”“漏”“舊”的問題依然存在﹔在保障部隊訓練演練和參加國防動員活動中,也有人出工不出力,出工先要錢。
我軍建軍89年來,之所以從弱到強,從勝利走向勝利,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高度重視動員工作。從1930年8月設立中央軍委武裝工農部,到2016年1月成立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從戰爭年代動員群眾車推肩挑支前,到國防動員融入“互聯網+”﹔從中央蘇區發出第一份緊急戰爭動員令,到國防動員法頒布施行……黨、國家和軍隊推動戰爭動員、國防動員創新發展的光輝足跡,一再昭示一個真理:軍隊打勝仗,人民是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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