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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5】

 
2016年11月30日08:41 | 來源: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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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

  光榮地服現役和預備役

  ■四川省自貢軍分區司令部參謀 李佳君 鄧春秋

  《兵役法》於1984年5月31日頒布,迄今為止已進行了3次修改,將成熟定型的制度和具體管用的經驗做法悉數吸納其中。比如,規定了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多年來,我們倡導“一人當兵、全家光榮”,當兵頭兩年當的是義務兵,隻拿津貼,不拿工資,屬於典型的犧牲奉獻,成為當兵光榮的一個重要原因。

  光榮感也體現在國家對兵員的優中選優上。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兵役機關批准,才能被征集服現役。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地方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

  光榮感還體現在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上。我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士兵退出現役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軍官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准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然而,一些適齡青年不珍惜從軍報國、鍛煉自我的良機,體檢時假裝聽不見、看不清、站不直、蹲不下,甚至到了部隊后以各種理由拒服兵役。美好的青春、火紅的年華,一旦與逃避兵役聯系在一起,將是多麼的悲哀!

  國之大事,不可不察。《兵役法》明確規定: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光榮地服現役和預備役,既是道義上的擔當,更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責任。讓我們牢記《兵役法》中的一條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中國國防報》2016年11月30日 03版)

(責編:黃子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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