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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4】

 
2016年11月30日08:41 | 來源: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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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

  悉心保護每一處軍事設施

  ■河北省軍區軍事設施保護辦公室主任 邱 濤

  《軍事設施保護法》於1990年首次頒布,2014年8月經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修改施行。

  該法的許多具體規定與單位和個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比如,作戰工程通常向外200米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組織城市擴容、規劃交通等時應嚴格掌握﹔在軍用機場淨空附近修建高大建筑時,需報機場管理單位的軍級以上軍事機關審批限高,且嚴禁在淨空區組織“低、慢、小”目標飛行﹔軍用地下輸油管道兩側50米的地面禁止修建建筑物,等等。

  當前妨礙軍事設施保護的行為不容忽視,這些行為大致分為四類。一是“無心之過”的泄密。比如在軍事禁區周邊高樓上看到武器裝備,出於好奇隨手拍攝並發到網上。二是“未奏先斬”的破壞。河北保定某地曾有一熱電廠項目,沒有征求駐軍意見,而一旦建成將使某型雷達“致盲”,最終建設方出巨資用以遷建軍事設施。三是“得寸進尺”的貪婪。某地曾建有一福彩大樓,施工方不顧空域主管部門的再三警告,建筑連續突破規定,超出限高20余米,最終對簿公堂,以拆除超高部分收場。四是“明知故犯”的惡意違法。個別不法分子在我軍港、飛行基地、訓練場附近秘密活動,不擇手段竊取我軍事情報,這類非法活動在全國范圍內仍不同程度存在。上述四類行為,依照法律規定,輕則可處以10余日行政拘留,重則可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加強軍事設施保護,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傳承國防文化的要求,單位與個人都有責任參與進來。地方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要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同時,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要避開經濟建設熱點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並進行安全環境評估。省軍區系統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建立軍地協調機制,聯合督導檢查,合力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

(責編:黃子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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