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需要履行哪些國防義務嗎?【3】

共鑄堅不可摧的護民之盾
■河南省人防辦秘書處主任科員 申自然 林曉冰
《人民防空法》從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規定了人民防空的方針原則、防護重點、防空工程、通信和警報、疏散、群眾防空組織、防空教育、法律責任等內容,概括起來說,主要闡述了兩個重要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人民防空為人民。《人民防空法》開宗明義地指出:“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防空襲疏散、掩蔽,醫療救護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給,接受人防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等。
第二個原則是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主要包括參加人防建設,負擔人防經費,執行人防勤務,保護人防設施,參加群眾防空組織,接受人防教育、訓練,開展相互救助等。
與企事業單位、普通公民關系最密切的是一項“地下的義務”——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無論是開發商承建的城市住宅小區、商店、旅館,還是有關單位建設的教學樓、辦公樓、醫院等,都必須依此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絕不能漏建、少建或者隨意不建。《人民防空法》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除了“地下的義務”,單位和個人還要履行“空中的義務”,就是支持配合一般建在樓頂的防空警報建設管理工作。
此外,對於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一些部門還要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本單位工作建立群眾防空組織,公民個人也要根據需要參加群眾防空組織。
《人民防空法》頒布近20年來,各地出台了大批配套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人防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相關部門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環境不斷優化,全國人防工程建設、指揮通信警報、宣傳教育等各項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為維護國家安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特別是建成的大量人防工程,不僅有效起到了備戰止戰作用,而且積極服務群眾的生產生活,做到了應戰有備、平時有用。
但是長期的和平環境,使大家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有所淡化。據不完全統計,在《人民防空法》實施的頭3年多時間裡,全國各地查處的損毀人民防空設施等各種違法案件就達到900多起,追繳補償費、賠償費達1.6億多元。少數單位、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自覺性不夠,比如,有些開發商、建設單位不按規定修建人防工程,或者建成后不維修、不保養﹔又比如,不少人對人防知識不了解、防護技能不掌握等,2016年國家人防辦在某市組織的一次人防知識問卷調查中,受調查者對屬於基本人防知識的預先警報、空襲警報、解除警報三種防空襲警報聲響的辨識正確率僅有30%。
試想,假如大家都不自覺履行人防義務,該建的防空地下室沒有建、該維護的工程沒有維護、該防護的重要經濟目標沒有防護,那麼一旦空襲突然降臨,就會造成防空工程不管用,大批群眾無處藏,水停、電斷、交通混亂,城市癱瘓,甚至影響戰爭進程和結局,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人民!
抗日戰爭期間,日軍僅針對重慶的轟炸就造成近3萬余市民死傷,其中對較場口大隧道的轟炸中數千人因窒息、相互踐踏死亡,成為二戰時期間接死於轟炸人數最多的一次慘案。這樣的悲劇曾經發生,這樣的悲劇絕不能重演!
為了不讓悲劇重演,每一位公民都應樹立“寧可百年無戰事,不可一日無人防”的觀念,自覺遵守和維護人防法規定,自覺抵制違反人防法的行為,做一名人防義務的履行者、人防建設的參與者、人防事業的關心者、人防法律落實的監督者,共同把人防這座地下長城建得更加牢不可破,把人防這個護民之盾鑄得更加堅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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